在土地征收這件大事上,征地批文的有效期可不能含糊。全國三農調研中心的調研員告訴大家,根據《關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7 號)第十四條,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準文件,有效期只有兩年。過了兩年,如果市、縣人民政府既沒實際使用土地,也沒落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文就自動作廢。
現實里,有的征收方拿著幾年前的批文來和被征收人簽補償協議,這其實是不合規的。就算簽了協議,它的合法性也站不住腳。被征收人遇到這種情況,千萬別急著簽字,完全有權要求核實批文是否還作數。要是覺得不對勁,還能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保護自己的權益。
說到底,征地補償協議要合法有效,必須建立在批文有效的基礎上,協議內容也得符合法律法規。要是批文過期,或者協議條款有問題,很可能最后協議被判定無效,到時候麻煩可就大了。所以,被征收人在簽協議前,一定要多留個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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