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看似尋常的普法案例,一經發布,青島文旅的天都要“塌”了?
據此前法院公開信息稱,青島市李滄區某社區人行道上一路人與老人相撞,老人年邁,一碰一摔竟摔出個骨折。
隨后老人及其家屬將路人告上法庭,最終要求路人賠償7萬元。
對此,法院方面還把此案制作成普法欄目發布在網絡上。
本以為搞搞宣傳,沒想到輿論嘩然,憤懣不平的網友竟讓法院連夜刪文,還連帶著青島文旅一并遭殃。
這起案件到底是怎么回事?相關的法律責任到底該如何判斷?
輿論持續發酵之后,沒想到又迎來了驚天反轉!
據青島中院等媒體此前公開的案情資料顯示,案發當日,路人王某正常在人行道上行走,周邊路人同樣正常行進,路況并不復雜,也沒有明顯的障礙物。
案件的另一位主角劉某則是一邊行走一邊專注通話。
也許是通話另一邊需要劉某回去辦點事,其毫無征兆地突然往回折返。
于是,意外就這樣發生了。
由于兩者相對距離保持較近,大媽突然折返時王某根本來不及反應進行躲閃,二人正面猛烈相撞。
劉某因此失去平衡摔倒在地上,換年輕人可能沒啥事,但老人摔這一下子,輕傷恐怕都是好的了。
劉某遂被緊急送往醫院診斷救治,結果不出意料,經診斷,劉某右股骨脛創傷性骨折,專業機構鑒定為十級傷殘。
言畢,事已至此,大家都已經料到后面就要扯到錢的事了。
醫療以及后續護理費用擺在那里,劉某及其家屬私下找到王某協商,要求其賠償相關費用總計18.8萬余元。
不夸張地講,這個賠償金額再稍微添點兒都能直接去提一輛小米SU7了。
王某當然不服,自己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誰能想到面前的老太太會突然轉身跟自己撞上?明顯是想把黑鍋全往他身上推!
換誰來恐怕都不會愿意當這個冤大頭,王某斷然拒絕對方。
兩方無法達成一致,便只能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經過法院方面處理,認定傷者劉某在前方無突發情況時突然無故轉身折返,雖然受傷,但于事故而言存在較大過錯,負主要責任。
這一條責任認定可以說合情合理,也符合公眾的認知,但下面另一條便讓大家覺得不對味了。
法官表示,路人王某由于“未保持安全距離”,負事故發生的次要責任最終經調解,王某需賠償7萬元,該案最終調解結案。
7萬啊!多少普通上班族勤勤懇懇干一年,也不夠這個數!
這個金額簡單換算一下,就是受傷者一方要求的賠償18多萬的40%,差不多已經達到次要責任的頂格賠償了。
好端端地走在路上,面前的人平白無故掉頭折返,結果卻被認為是“行走時未保持安全距離”,還要按次要頂格來處理,無疑是顛覆了公眾認知的。
開車遇到“鬼探頭”尚且有法可依,走路遇到“鬼探頭”真的有法可依嗎?
在現有的交通事故案例當中,對于“鬼探頭”的認定和處理是非常標準清晰且程序化的。
比如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事故時,即使機動車無責,也需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如果能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故意碰撞車輛的話,則是另說。
此外,法律上也對機動車之間有明確的安全距離數值定義,所以發生事故也很容易認定。
有法律條文,也有保險公司兜底,這一類交通事故案例基本上不會爆發什么爭議。
那《道交法》及機動車相關的法律條文,就能直接平行套用到行人走路上嗎?未必。
專業律師解讀稱,法理上該案本質上應屬于一起侵權責任糾紛,而不能直接用交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偷換概念。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一般侵權行為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也就是“誰過錯、誰擔責”。
也即在判斷過錯時,需要考慮行為人是否違反了應盡的注意義務。
而本案當中的“注意義務”,即是行人應對自身行為可能給他人帶來的影響有一定的預見和防范。
本案中的劉某在行走時打電話,注意力并不集中,顯然沒有預見到同道行人可能造成的后果,其突然掉頭折返的行為,更是沒有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
故而法官認定劉某負主要責任是合理合法的,公眾輿論對于這點也基本不存在什么異議。
而輿論爭議的焦點,就是在于后面法院判定王某“未保持安全距離”構成次要責任的這個說法了。
根據主審案件的韓法官在《法治青島》節目中的解釋稱,該判決參照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機動車安全距離的規定,認為行人在公共道路行走時亦需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很多網友對這點表示質疑和不服,那大家不服的點究竟在哪?
就在于“安全距離”這一概念,在行人通行的相關法律中壓根就沒有明確規定。
有專業律師對此表示,行人通行場景與機動車行駛有著很大的區別,在大城市行人密集的地方,行人流量大且通行情況復雜,很難像機動車那樣精確控制與前方行人的距離。
而且王某是正常行走,劉某的突然轉身屬于突發狀況,從一般人的反應能力來看,王某難以預見這種突發情況并及時做出躲避動作。
于是許多網友認為:此案中的王某根本就不應該擔責,把交規的概念用到行人通行上是張冠李戴、偷換概念。
退一萬步說,哪怕真把交規現場移植過來,你正常開車途中前者突然原地掉頭,那也是要判前者全責的。
所以本案最終是“調解結案”。
前文我們反復強調了“調解”這兩個字眼,這個概念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當事雙方通過法院調解達成了一致,最終結案。
用大白話來講,本案中王某愿意掏這7萬賠償金,對方也接受,至于怎么如何達成了一致并未有資料透露,總之是結案了。
至于“判決”就是另一種概念了。
也即作為第三方的法院根據法律法規“要求”王某賠償對方7萬元,但結果其實并不是這樣。
為什么呢?前面已經提到了,行人通行相關的法律中沒有“安全距離”這么一個概念,無法可依,自然無法可判。
客觀上來說,調解結案的案子外人是沒有立場和理由去置喙的,畢竟當事人已經達成了一致,也沒必要再多說什么。
但也不知是為什么,也許是覺得發明出來的這個“行人安全距離”的概念很好,也很有參考建設價值,便將此作為“業績”在公共媒體上宣傳。
這種“草臺班子”式的思維,算是把苦苦經營多年的青島文旅給害慘了。
恰逢五一假期,青島文旅評論區全是網友們對該事件的忿忿不平之聲。
而更讓人驚掉下巴的是,涉及該案的普法節目,竟然與案情事實存在著不小的出入?
據央視報道,李滄區法院對于此事已經回應公眾質疑并公開道歉。
事實上該案并非發生在近期,而是2023年的一宗案情,并且普法節目中的敘述是與事實存在明顯不符的。
該案中被告和原告均是女性,且不存在原告“突然轉身折返”的這一事實。
而且被告也并非是“未保持安全距離”,而是行進當中并未盡到注意義務,從而導致了案件發生。
案件的原監控錄像以及事實可以說與普法節目中的表述差之毫厘,謬以千里。
對于這場烏龍,網友也不知該如何評價。
不知道前些年個別媒體創造的“小鎮做題家”以及“孔乙己脫不下長衫”等等概念各位還是否記得?
其內容這里不多闡述,但共同點無非是都引起了廣大網友的不滿,導致輿情失控。
如果是沒什么影響力的個人自媒體發文可理解為是表達觀點,但如果是有廣泛影響力的媒體,發文之前是必須要掂量掂量的。
更別說在如今信息爆炸的時代,連自媒體都要考慮社會影響力,公共媒體又怎能不去考慮?
回到此次事件,經過“合理杜撰”的普法案例在法律上確實具有一定的案例示范作用,有拿來宣傳的想法確實是可以理解的。
但此普法案例在法律上的處理過程中本身就存在疑點,相關媒體宣傳部門又將其當作“業績”廣泛宣傳。
而公眾恰好又對于法律問題特別是碰倒老人的敏感度本身就很高,這就屬于是往槍口上撞了。
果不其然,相關的文章、視頻一經發布,社會影響力馬上就來了。
許多網友調侃青島或將成為“碰瓷勝地”,只要老人一步一回頭,養老金都不用交了。
由于輿情失控,審理此案的青島法院相關的媒體賬號已經刪文,但影響力卻是刪文彌補不回來的。
公眾網友的痛點無非兩方面,既對普法節目中的處理表示不公平,也對該地方司法有所失望。
許多網友表示,如果此案拿不出具有法律依據和司法公信力的結果,自己去青島遇上類似的事怎么辦?自認倒霉嗎?以后誰還敢去青島旅游呢?
普法本是好事,卻演變成了一場鬧劇,法院方面對于公眾質疑并沒有選擇冷處理,及時正面回應是值得肯定的。
如果僅僅想著刪文關評冷處理,這種草臺班子式的思維是不可取的,也是逃避的,更是有損公信力的。
一言以蔽之,我們的司法實踐以及知識普及,不能以“想當然”為由而犧牲程序正義和司法公信力,一定要慎重再慎重。
希望其他地方法院能夠引以為戒,及時糾正“草臺班子”思維,莫要再讓嚴肅的法律成了烏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