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是我國法律明確設立的允許雙方婚姻自由約定夫妻雙方財產歸屬問題的制度,現在也越來越多的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通過簽訂夫妻財產約定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網友咨詢:
夫妻財產約定,能否排除法院執行?
張珺宇律師解答:
夫妻雙方可以自愿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還是共同所有,這種財產約定在法律上被稱為“婚內財產協議”。夫妻財產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這種約束力主要體現在夫妻內部關系中。在涉及外部債權人或法院執行時,夫妻財產約定并不能完全排除法院的執行權力。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會綜合考慮夫妻雙方的財產狀況、債務性質以及約定內容的合法性等因素。
張珺宇律師補充: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至于是否需要公證法律并未要求。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婚姻財產協議,只能對夫妻雙方的財產進行約定,而不能將其他人的財產作為夫妻財產進行約定。夫妻雙方在婚內可以就房產、存款、車輛、股權及其他財產、財產性權利等進行約定,明確其歸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張珺宇律師
江蘇博愛星(溧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婦聯主席,溧陽市律師協會副主席,擅長民商事糾紛,尤其是侵權責任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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