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合同包含有效期條款。期限屆滿后,當事人一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未持異議且予以配合,甚至主動履行合同義務。在被追究違約責任時,又以合同有效期滿,效力終止為由抗辯。該抗辯理由能否成立?合同效力是否已終止?
約定
2022年2月1日,甲與乙簽訂影片委托攝制合同,約定甲委托乙為其攝制影片,制作費由甲承擔,版權由其享有,對于乙的拍攝制作工作,甲有監督權。乙享有攝制單位署名權,乙法定代表人享有出品人署名權。對于乙交付的成片,甲有最終驗收權。合同有效期為8個月,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履行
2022年10月1日,影片殺青。10月9日,甲向乙支付100萬制作費,乙開始影片的后期制作。同年12月3日,乙完成影片的制作,甲對乙交付的成片驗收確認。2023年2月2日,影片發行上映。乙發現甲并未在影片中為其署名為攝制單位,也未將其法定代表人署名為出品人。遂向甲發函,主張甲構成違約,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2月10日,甲向乙回函稱合同自2022年10月1日已終止,此后乙已不再享有合同權利,甲也無需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甲未為乙署名不構成違約。
爭議
甲認為,合同明確約定有效期為8個月,故自2022年10月1日已終止。乙認為合同雖約定有效期為8個月,但自2022年10月1日時,并未終止,合同繼續有效,在甲未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情形下,甲應遵守合同關于署名的約定,履行為乙署名的義務。
評析
關于合同效力,本文支持乙的主張,合同并未在2022年10月1日終止,繼續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案爭合同雖約定有效期,但并未約定自有效期屆滿時合同效力終止,也未約定有效期是合同效力終止的事由。因此,合同有效期屆滿,合同并非當然終止。
第二,有效期屆滿時,乙并未完成影片的攝制,但甲并未追究乙的違約責任,而是繼續向乙支付制作費。乙收到甲的制作費后,并未提出異議,而是完成影片的后期制作。乙向甲交付成片后,甲驗收確認。據此,甲乙均在有效期屆滿后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雙方均以實際行為表達繼續履行合同的意愿,作出繼續接受合同拘束力的意思表示。雙方形成繼續履行合同的合意。
第三,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是一種雙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其內核在于合意。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為合意。案爭合同項下,甲的主要義務是支付制作費,乙的主要義務是攝制影片。有效期屆滿后,甲先履行主給付義務,乙接受并同樣以履行其主給付義務予以回應。雙方再次完成要約承諾的確認。退一步講,即便案爭合同約定的有效期含義為合同的效力期限,但就該期限,雙方又形成新的合意,變更合同關于有效期的約定,將確定的有效期變更為無確定期限的合同。
第四,案爭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特征,合同有效期具有委托期限的性質,乙需在委托期限內完成影片的攝制。但委托期限通常由委托方所預設,是委托方對委托事務完成進度的安排,根據委托事務的完成情況,委托人有權作出調整。案爭合同約定有效期為8個月,乙需在8個月內完成影片的攝制,實際履行中乙并未按約定期限完成,甲并未提出異議,而是主動履行制作費支付義務,應視為主動延長委托期限。
綜上,合同約定有效期,有效期屆滿后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繼續有效。
參考判例: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終5829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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