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明宇
被告:乙投資公司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陳明宇訴請:
判令乙投資公司支付逾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違約金 236,488.736 元(以 1,274,185 元為基數,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暫計算至 2024 年 6 月 1 日,按每日 0.0001 標準計算);
判令乙投資公司賠償未能使用市政正常供電的經濟損失 42,000 元(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算,每月 500 元計算至接入市政正常用電之日止,暫計算至 2024 年 8 月 1 日);
判令乙投資公司退還產權代辦費 1,000 元、契稅 38,226 元、印花稅 637 元、登記費用 550 元,共計 40,413 元;
本案訴訟費由乙投資公司承擔。
事實理由:2017 年 2 月 24 日,陳明宇與乙投資公司簽訂《某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商業、辦公等非住宅類)》及《補充協議》,約定購買乙投資公司開發的一號房屋,總價款 1,274,185 元。陳明宇全款支付購房款并取得發票,同時支付契稅、印花稅等40,413 元委托乙投資公司辦理產權轉移登記。合同約定乙投資公司應于 2017 年 5 月 1 日前交付房屋,且最晚于2019 年 5 月 1 日完成產權登記,并保證交付時房屋實現市政正常供電。但房屋交付后,陳明宇發現房屋存在抵押,無法辦理產權登記,且一直使用臨時用電,多次停電嚴重影響生活。乙投資公司雖承諾解決問題,但截至起訴仍未履行,故陳明宇訴至法院。
(三)被告答辯
乙投資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四)法院認定事實
2017 年 2 月 28 日,陳明宇與乙投資公司簽訂《某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商業、辦公等非住宅類)》,約定購買一號房屋,總價款 1,274,185 元,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款,交付條件包括取得規劃核驗驗收合格文件、實現市政正常供電等,約定交房日期為 2017 年 5 月 1 日,若因出賣人原因,買受人在房屋交付之日起 730 日內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雙方另行約定處理方式;
合同附件約定買受人委托不得撤銷,應在交房時提交辦證材料并繳納稅費,逾期則登記期限順延;
陳明宇支付購房款,乙投資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3 日開具購房發票;
2017 年 4 月 21 日,乙投資公司出具收據代收契稅、印花稅等 40,413 元,2017 年 5 月 1 日,陳明宇支付該款項并接收房屋;
截至庭審,房屋未辦理不動產權登記,且處于抵押狀態,陳明宇撤回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訴訟請求;
經法院調查,涉案項目自 2017 年交付后一直使用臨時用電,接入市政正常供電工程仍在施工中。
二、爭議焦點
乙投資公司是否構成逾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違約,違約金應如何計算?
乙投資公司未實現市政正常供電是否構成違約,應如何賠償陳明宇的經濟損失?
陳明宇要求退還產權代辦費、契稅等費用是否合理?
三、案件分析
(一)逾期辦理產權登記的違約認定
雙方簽訂的預售合同合法有效,乙投資公司未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為陳明宇辦理不動產權屬轉移登記,構成違約。雖合同未明確約定違約金,但陳明宇主張按購房款日萬分之一計算違約金,該標準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二)供電違約及賠償認定
合同約定房屋交付時應納入城市供電網絡并正式供電,而乙投資公司僅提供臨時用電,構成違約。臨時用電的不穩定性對陳明宇造成實際影響,法院綜合考慮損失情況、合同履行等因素,酌情確定乙投資公司賠償截至 2024 年 8 月 1 日的違約損失 42,000 元。
(三)費用退還認定
陳明宇委托乙投資公司代辦產權證書,但因乙投資公司原因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故陳明宇要求退還已代收的契稅、印花稅、登記費、產權代辦費,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八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
乙投資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陳明宇逾期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違約金(以1,274,185 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一標準,自 2019 年 5 月 2 日起計算至房屋權屬轉移登記辦理完畢之日止);
乙投資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陳明宇賠償截至 2024 年 8 月 1 日的逾期實現正式供電的損失費 42,000 元;
乙投資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陳明宇契稅、印花稅、產權代辦費、登記費共計 40,413 元;
駁回陳明宇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謹慎簽訂合同:購房者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應仔細審查條款,明確產權登記、房屋交付條件等關鍵內容,對不合理條款及時提出異議。
關注履約細節:合同簽訂后,購房者需關注開發商履約情況,如發現房屋抵押、未按約定供電等問題,及時留存證據,通過合法途徑維權。
明確違約責任:合同中應清晰約定違約責任及違約金計算方式,避免因約定不明導致維權困難。若合同未約定,可參照合理標準主張賠償。
規范委托代辦:委托開發商代辦產權證書時,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若開發商未能履行義務,購房者有權要求退還相關費用。
企業誠信經營:開發商應嚴格履行合同義務,避免因違約行為損害購房者權益,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影響企業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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