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醒,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不因未約定經濟補償而無效。
來源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 | 張智強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競業限制補償金
是對遵守競業限制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但當協議中未約定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協議還有效嗎?
一起來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簡介
2021年,梁某入職A公司,工作崗位為裝配工,月平均工資為3821.37元,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和員工保密協議。勞動合同約定,梁某按照保密協議履行保密義務。保密協議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后3年內,梁某不得組建、參與或就業于與A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公司或單位。
2022年3月,梁某與A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雙方簽訂的《離職確認函》約定,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保密協議仍然有效,若不履行義務,應一次性向A公司支付違約金。
梁某認為,其在離職后,依約遵守了競業限制義務,但A公司未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要求A公司支付2022年3月至2022年10月期間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梁某提交了一份嵌入式環形器裝配說明書,證明其能接觸到公司的技術信息。
A公司認為,梁某崗位為裝配工,不掌握被告的商業秘密,并非競業限制人員范圍。其與對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員工保密協議為固定模板,未約定經濟補償,其亦未向梁某支付過競業限制經濟補償,該競業限制條款無效。
法院審理
本案系勞動合同糾紛。爭議焦點在于A公司與梁某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競業限制約定。首先,《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了競業限制協議應當包含的主要條款,但本案的雙方在《勞動合同》及《A公司員工保密協議》中確實提及了競業限制的相關內容,雖然未詳細列明所有法定條款,但這并不意味著雙方未就競業限制達成一致意思表示。
事實上,A公司每月向梁某支付的工資中包含保密費,表明A公司在勞動合同履行中認可梁某承擔了保密義務并同意向其支付保密費用。其次,梁某所在的裝配工崗位雖非典型的高級管理或技術崗位,但根據梁某的工作內容,其可能接觸到A公司的技術秘密,故可認定為“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再次,A公司在《離職確認函》中也重申了保密協議的效力。因此,盡管雙方競業限制協議的形式和內容不夠完備,但綜合考慮雙方的約定及實際履行情況,可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競業限制協議。
綜上,法院判決A公司應支付梁某上述期間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
法院說法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法院提醒,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不因未約定經濟補償而無效。在雙方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前提下,經濟補償的給付具有強制性,勞動者應依約遵守競業限制,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律規定自覺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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