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追隨idol
主人公桃樂不惜千里
奔赴海外演唱會
她"另辟蹊徑"通過非常渠道購票
卻在入場時
因"票據無效"被拒之門外
不僅6000元的購票款打了水漂
還損失了6820元的行程費用
滿心期待一頓操作
竟以被騙收場
接下來
讓我們通過
橫州市人民法院的判決
揭開這起充滿戲劇性的案件始末
01
基本案情
2024年,桃樂為了與偶像“雙向奔赴”,在瀏覽二手交易平臺時,發現票販子大牛發布的新加坡演唱會售票廣告。經過溝通確認購票細節后,她拍下定金鏈接,并支付了3000元定金。隨后,雙方添加微信進一步協商,并于2024年1月19日正式簽訂《門票買賣合同》。合同生效后,桃樂于2024年2月16日向大牛支付了剩余尾款3000元。
2024年3月8日,桃樂與朋友乘機飛往新加坡,準備參加偶像的演唱會。次日,當她持大牛提供的電子票入場時,卻被工作人員告知票據無效,無法進入會場。無奈之下,桃樂只能提前返程。
事后,桃樂多次聯系大牛,要求退還購票款6000元、演唱會禮盒費用300元,并賠償機票、酒店等損失共計6820元。但大牛始終推諉搪塞,甚至微信失聯。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桃樂向橫州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大牛賠償全部經濟損失。
02
審理查明
雙方簽訂的《門票買賣合同》約定:乙方(大牛)向甲方(桃樂)出售某明星新加坡演唱會門票兩張,價格6000元。場次:2024年3月9日場。質量標準:每張演唱會門票必須是能夠保證甲方入場的電子票。違約責任:乙方如發生提供門票虛假、一票多賣等其他因門票真實性問題導致甲方無法按時入場,乙方應向甲方返還全額購票款人民幣6000元或賠付相同區域門票。雙方還就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
桃樂與大牛在微信中反映無法進場情況時,大牛回復“票有問題”“別急,我說了如果騙你了給你報銷機酒”等信息給桃樂。桃樂回復“你把錢退給我吧”,大牛回復“行,發機票和酒店賬單”。桃樂給大牛發送相關賬單截圖后,大牛回復“我收到了,給你補償的。”
另查明,大牛與桃樂微信溝通時,曾發送過以下短信給桃樂“此消息為群發一切錯票進不去的假票都會報銷機場加酒店加賠償給您最好的售后服務謝謝勿回”。
03
法院審理認為
關于《門票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桃樂與大牛達成的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并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是有效合同,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大牛未能向桃樂交付《門票買賣合同》約定的票據,導致桃樂購買目的最終未能實現,故桃樂請求大牛退回購票款6000元以及未交付的禮盒價款300元,予以支持。
關于桃樂主張大牛賠償機票和酒店費用的問題。本案中,大牛亦同意將桃樂支出的機票及酒店費用退回桃樂,故對于桃樂該訴請予以支持。因桃樂該項請求中的費用包含有桃樂另行購買的航空延誤險等費用(共240元),而航空延誤險并非是購買機票必要的支出部分,且大牛并未同意負擔此項費用,故對于桃樂請求大牛負擔該項目費用,不予支持。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網絡交易合同“含金量”十足,法律效力不容小覷。在二手交易平臺或網絡社交軟件上達成的買賣協議,只要符合合同成立要件(即雙方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便構成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均應受合同約束。
警惕“低價”“內部”噱頭,購票選擇正規渠道。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消費者追求低價、渴望“內部資源”的心理,以“低價轉讓”“內部渠道”為誘餌,通過虛假票據實施詐騙。消費者購買演唱會、體育賽事門票時,務必通過官方授權平臺或正規票務機構交易,切勿輕信“低價票”或“內部票”的虛假宣傳,避免陷入詐騙陷阱,遭受財產損失。
網絡交易便利與風險并存,消費者需要提高法律意識和風險防范能力。交易前應核實賣家身份及信譽,簽訂書面合同或留存電子協議;交易中保存證據,避免直接通過非正規渠道轉賬;發生糾紛時,及時通過協商、投訴或訴訟等途徑維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來源:橫州市法院
轉載:“廣西高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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