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身撞人賠7萬的事以一種想不到角度反轉了,監控顯示的情況和原來普法說的案情大不一樣。當然有一點沒變,確實是調解結案的,但按監控看調解中吃虧的不是被告可能是原告。為什么很多民事案件法官都熱衷于調解?分析一下,也介紹下判決和調解的區別。
在監控公布之后,有人在我之前的視頻下批評,說你是律師怎么不看監控就以訛傳訛呢?這鍋我可不背,法官去電視臺普法親自出鏡介紹的案情,誰會想到與事實相差這么多?
正常法院用真實案例普法,都是把當事人姓名改一下,但基本案情不變。即使對案情刪改或增加,目的也是為了突出某個典型法律知識點。而監控顯示明明是原告停下不動,被告因疏于觀察撞倒了原告。法官普法卻改成原告突然轉身往回走,而且還編出一個沒有法律依據的“未與前方行人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的規則來。如果不是引發質疑,這監控大家去哪看呀?
看監控原告停下的時候,兩人有幾步的距離,只要被告正常觀察路況絕對不會撞人,但被告走路一直向邊上看才撞到人。這就不是安全距離的問題,純粹是不觀察路況,按監控看,被告應該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換句話說,如果原告真實損失數額是18萬左右,通過調解被告賠償7萬,也就承擔了不到四成的責任,原告應該吃虧了。當然,原告起訴的18.8萬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我不知道,本案是調解結案,只要雙方都接受賠7萬的結果,法院也無須確認真實損失,這也是調解特征,雙方愿意接受的結果只要不違法,法官就可以出調解書。法院的調解書和生效判決書有一樣的執行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書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官是很愿意調解結案的,一是法院有調解率的要求,但更重要的是對法官來講判決和調解有本質區別。
法官出判決,要講清判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除可以酌定數額的項目外,正常情況下對判決結果中的數額要精準計算并核對。而出調解書的關鍵是雙方對結果都接受,只要不違法,結果即使不太公平合理也沒關系,最終數額也不需要法官明確計算。顯然寫判決和出調解書的工作量和難度不一樣。
另外,判決和調解還有一個本質區別。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對二審判決不服還可以申訴,確實判決有問題的可能被改判。但法院出的調解書一旦生效,是不允許上訴的。這也是一些疑難案件,法官反復給當事人調解的一個原因,通過調解結案,可以避免錯判、改判的風險。
那生效的法院調解書有沒有推翻的可能?理論上有但可能性極低。按民訴法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p>
這里的違法指的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一般結果違法的調解內容,即使雙方同意法官也是不給出調解書的,現實中對調解書反悔的通常是事后覺得調解不公平,如果不公平算上面法條中的“違法”的情況嗎?
從調解的角度講,假如原被告之間實際應該賠10萬,但雙方認可賠5萬或賠15萬,就算不公平也不算違法。所以,調解結果不公平并不能直接推翻調解書,除非有證據證明調解不是自愿的。不管是當事人特別愿意接受的調解結果,還是基于各種因素勉強接受的調解結果,都是需要當事人確認同意法官才會出調解書的。在法官主持下形成的調解書,當事人簽字后,想舉證違反自愿原則難度就太高了!所以,到法院打官司接受調解方案簽字前,要把利弊想清楚謹慎決策,一旦簽字就別鬧著反悔了,意義不大。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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