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為/名·為/母/愛/獻/禮
MOTHER'S DAY
母親節
#致敬最偉大的她
入學的新書包,
有人給我拿;
委屈的眼淚,
有人幫我擦
HAPPY MOTHER'S DAY
小時候總以為
媽媽是無所不能的存在
她的手總能做出美味的飯菜
織出最暖的毛衣
讓家里的一切都變得井井有條
“我的媽媽是超人!”
長大后才發現
媽媽也會有脆弱的時候
需要我們的關愛與保護
當媽媽遇上常見的法律難題
我們該如何保護她呢?
讓我們一起get法律知識
守護最好的媽媽
單親媽媽
離婚后,
前夫能否阻止我探望孩子?
案情回顧
2022年2月,原告莫某與被告韋某因感情不和,自行協議離婚。當時二人商定婚生女兒暖暖由韋某撫養,因口頭約定隨時可以探視接送,協議上便未就探望權作出具體約定。離婚后,莫某每每要探望女兒時,均被韋某以各種理由拒絕,剝奪莫某與女兒相處及女兒享有母愛的權利。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可以有更多的時間與孩子相處,遂莫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其行使對女兒暖暖的探望權。
韋某辯稱,莫某所請求的時間不合理,未考慮女兒的作息時間和生活習慣。莫某工作忙,下班晚或有加班情況,不能正常接送女兒,接走女兒無法保證女兒的正常生活和學習。其基于女兒的愛好和意愿為她報名參加周末或節假日的各類興趣班,莫某不了解女兒興趣班課程時間,若擅自在學校門口接走女兒,會影響興趣班學習時間。
法院經審理認為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親,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望權的行使應當以子女利益為中心。本案中,原被告雙方離婚后婚生女由韋某撫養,莫某作為女兒的母親仍享有對女兒的探望權,有權關心、看望和了解女兒的生活、學習和成長情況,故莫某要求依法行使探望權,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綜合考慮多方因素,結合雙方意見,遂依法判決:在不影響女兒暖暖生活、學習情況下,自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第二個周六,莫某可探望女兒一次,探望時間為當日上午10時至下午18時止;每年的春節農歷初二、五一節和國慶節,莫某可探望女兒一次,探望時間為當日上午10時至次日上午10時止;偶數年份的元旦、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莫某可探望女兒一次,探望時間為當日上午10時至下午18時止。以上探望的具體時間和交接由雙方溝通協商,被告韋某負有協助義務。
法官說法
深究本案訴爭緣由,系原被告雙方在女兒暖暖探望過程中未能充分協商溝通、相互諒解導致。子女的健康成長均需父、母親雙方的愛護,缺一不可。《民法典》規定,父、母親離婚的,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親,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探望的法定義務。探望子女需要父、母親雙方以子女利益為重,在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方面做好溝通協商,意見不一致時需要正確處理,避免爭端。
如果探望權受阻,可視情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申請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如果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情節嚴重的,還可對其采取罰款或拘留等強制措施。如果探望權仍然受阻,一方可以通過訴訟申請變更撫養權。
高齡媽媽
成年子女不贍養母親,
怎么辦?
案情回顧
原告李某與案外人劉某于1988年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1989年,夫妻倆在醫院領養一棄嬰即被告劉小某作為養女,一家人共同生活,李某與劉小某形成撫養關系。1994年,李某與劉某離婚,劉小某跟隨養父劉某生活。1995年,李某收養次女即被告陸小某,此后陸小某跟隨李某生活。之后,李某又經歷了兩次失敗的婚姻。2019年10月起,李某因身患肝血管瘤和右膝發生單側關節病,陸續在多家醫院住院治療和門診治療。
2024年11月,李某以其年歲已高,且身患嚴重疾病致喪失勞動能力,每月僅靠政府低保救助金500元生活,居無定所且存在生活困難為由,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劉小某、陸小某按照每月每人500元的計算標準付給其生活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本案中,被告劉小某、陸小某均系原告李某的養女,收養關系成立,現原告李某身患嚴重疾病致勞動能力喪失,生活存在困難,李某請求二被告給付贍養費,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關于贍養費的金額。因李某未提供其贍養費計算標準,法院綜合其獲得低保救助金的金額、生活實際需要、養女人數、撫養養女的時間年限、當地的經濟生活水平等因素,參照自治區統計局發布的2023年度廣西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酌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劉小某每月給付300元,陸小某每月給付500元。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劉小某、陸小某自2024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分別給付原告李某贍養費300元、500元。
法官說法
孝順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法律規定履行贍養義務的主體應當是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既可以是具有生物學親子關系的子女,也可以是養子女或者繼子女。養子女因為收養關系成為養父母的子女,因此需要對養父母履行贍養義務;繼子女對于繼父母并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但是當繼父母對繼子女進行了實質意義上的撫養教育,繼子女就要對繼父母履行贍養義務了。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父母可以請求村委會、居委會等部門介入并進行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對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贍養義務的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情節惡劣的,子女還可能涉嫌遺棄罪。
職場媽媽
女職工被公司拖欠產假期間工資,
怎么辦?
案情回顧
秦某是廣西某公司的銷售經理,每月基本底薪為15000元,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5月25日休產假,期間領取了生育津貼。某公司拖欠秦某2023年2月至6月21日的工資,故其向武鳴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某公司支付秦某2023年2月至5月25日的基本底薪40215元、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30000元。某公司則認為秦某在職期間,公司為其繳納了生育險,2023年2月至5月25日屬于產假期間,秦某可以依法申請生育津貼沖抵產假期間的勞動報酬。且其與秦某的勞動合同在2023年5月25日期滿,其未主動返崗上班,自動離職的行為屬于因自身原因不續簽合同,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雙方均不服仲裁裁決,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秦某產假期間的勞動報酬如何支付?某公司是否應向秦某支付經濟補償金?關于拖欠基本底薪的問題。秦某與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源于2022年11月4日期滿,秦某產假至2023年5月25日結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該勞動合同延續至秦某產假結束。秦某產假期滿后,雙方均未做出續簽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勞動合同于2023年5月25日終止。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某公司應支付秦某勞動合同終止的經濟賠償。秦某勞動合同終止前每月底薪為15000元,可據此確認該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15000元/月,秦某從入職到勞動合同終止共在職1年6個月又21天,則某公司應支付其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30000元(15000元/月×2個月)。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判決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秦某2023年2月至5月25日稅前固定薪酬40215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30000元。
一審判決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對處于“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法律對其勞動權益給予了充分的照顧和保護。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以無過失性辭退或經濟性裁員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在“三期”內期滿的,應自動延續到女職工“三期”屆滿為止,法律另有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用人單位無故解除“三期”女職工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應當依法向女職工支付賠償金。
除“解雇保護”外,“三期”女職工還依法享有:工資待遇保護,即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勞動條件保護,即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來源:武鳴法院
作者:覃江律
編輯:桂小雯
校對:余躍
初審:伍彬
復審:王玉梅
終審:卓曉陽
有態度 | 更權威
微信ID:NNZJFY
官方網站:南寧法院網
nnzy.chinacour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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