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區各企事業單位及居民、外來施工單位:
為全面提高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規范建筑垃圾產生、收集、運輸流程,完善環境衛生監管措施,防范化解涉建筑垃圾污染風險,構建全民參與的執法監督體系,逐步增強市區人居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內蒙古自治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就加強市區建筑垃圾管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產生環節
本市倡導建筑垃圾源頭減量,鼓勵對建筑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市區各施工單位、裝飾裝修房屋的居民,應盡可能減少建筑垃圾產量,對能夠就地利用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漿,應最大限度進行二次利用,不能就地利用的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應通過粉碎、拆解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其體積,為后續運輸提供便利。
二、收集環節
(一)市區各居民區、工程施工單位應設立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實行物業服務的住宅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設置臨時堆放點,未實行物業服務的住宅小區、獨棟樓房、平房區,由相關管理單位確定臨時堆放點;施工工地由工程施工單位設置臨時堆放點。臨時堆放點設置完畢后,應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進行報備。
(二)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的設置,應遵循分類堆放、不礙市容的原則,必要時應采取圍擋、遮蓋等措施。
(三)市區內一切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在除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以外的地段隨意傾倒建筑垃圾。
(四)臨時堆放建筑垃圾時,應將渣土泥漿、磚塊混凝土等工程垃圾或拆除垃圾、裝修垃圾分別獨立堆放,嚴禁將生活垃圾、危險廢料混入建筑垃圾。
(五)建筑垃圾可在臨時堆放點暫存7日,應及時進行清運,不得逾期堆放。
三、運輸環節
(一)運輸主體方面,實行物業服務住宅小區內產生的建筑垃圾,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運輸,未實行物業服務企業住宅小區、獨棟樓房、平房區產生的建筑垃圾,由相關單位或部門負責運輸;施工工地產生的建筑垃圾,由工程施工單位負責運輸。
(二)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建筑垃圾運輸核準工作。市區內企業如需運輸建筑垃圾,應到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申領運輸許可證明。未辦理道路運輸許可證的運輸車輛,應先到交通運輸部門辦理道路運輸許可證,再到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辦理建筑垃圾運輸核準。未獲核準者,不得私自運輸建筑垃圾。
(三)辦理建筑垃圾運輸核準時,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將為運輸車輛安裝定位裝置,對建筑垃圾運輸情況進行實時監測,安裝定位裝置所產生的費用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承擔。
(四)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隨車攜帶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出具的運輸許可證明,并按照運輸許可證明規定的路線行車,不得更改運輸路線。
(五)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做好苫蓋、防漏等密閉措施,嚴禁在運輸過程中散落建筑垃圾。
(六)建筑垃圾運輸車輛不得混裝生活垃圾或危險廢料。
(七)建筑垃圾應運往根河市建筑垃圾臨時貯存場(市區北側五峰山),禁止隨地傾卸。
四、監督環節
(一)根河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負責建筑垃圾領域行政執法事務,通過定期巡邏、設卡檢查等方式,對市區建筑垃圾收集、運輸情況進行監督,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人予以行政處罰。
(二)市區居民可對隨意傾倒、運輸過程中撒漏建筑垃圾兩項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積極提供線索。居民舉報時應提供違法行為人姓名、車輛車牌號等關鍵信息,并盡可能留存照片等相關證明材料。投訴舉報實行獎勵制度,針對同一違法行為,首位提供線索者可獲得獎金100元,獎金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提供。投訴舉報熱線:0470-5234265。
五、法律責任
(一)根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對將危險廢料與建筑垃圾混放者,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可依法責令其改正,予以警告,對單位處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對將生活垃圾與建筑垃圾混放者,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可依法責令其改正,予以警告,對單位處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三)根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可依法責令其改正,予以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四)根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可依法責令其改正,予以警告,并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之規定,運輸渣土類建筑垃圾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遺撒的,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可依法責令其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者,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六)根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可依法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七)根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準的單位運輸的,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可依法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八)根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者,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可依法責令其改正,予以警告,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根河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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