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縣城的夏夜里,一輛電動車穿梭在幽暗小巷,程某怎么也沒想到,這份“日結500元”的兼職工作,讓他成為黃金詐騙案的“最后一環”。近日,連城縣人民檢察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被告人程某提起公訴,經一審法院審理,判處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七千元。
案件回顧
2024年,程某受神秘“上家”指使,在縣城某小區租賃房屋、購置電動車,開啟了他的“特殊快遞員”生涯。每晚他的手機準時震動:“老地方接貨”。短短兩天,這位“勤快小哥”就完成了兩單“大生意”:第一次從網約車司機處接收價值14.7萬元的“中國珠寶”黃金包裹,第二次又取走“金大福”價值17萬元的黃金手鐲,將贓物藏匿于附近的樹洞之中。
這個精心設計的犯罪鏈條里,程某就像被操控的提線木偶。他見過包裹里金燦燦的手鐲,聽過珠寶店包裝紙的沙沙聲,卻在每日到賬的500元面前選擇閉眼。直到被公安機關抓獲,他才驚覺自己親手轉移的,是被害人遭遇網絡詐騙后血本無歸的畢生積蓄。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程某明知是違法犯罪所得,仍然伙同他人幫助轉移,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系從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一審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當“高薪兼職”遇上“神秘包裹”,您可能就是詐騙分子相中的“工具人”!法律紅線不是彈簧繩,邁出第一步就再難回頭。真正的“財富密碼”,是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實實掙錢。守住錢袋子的最佳方式,就是讓犯罪的包裹永遠“無人簽收”!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供稿:第一檢察部 張逸銘
圖片來源:網絡素材
責編:李楗
審核:曹立雄、陳晨
監制:陳春生、鄧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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