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興文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興文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原工作人員鄭某某職務犯罪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對其違法所得繼續依法予以追繳,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至2024年,鄭某某利用擔任興文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自然資源保護股副股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整理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監理業務承攬、工程款項劃撥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18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被告人鄭某某到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并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部分退贓等量刑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此次庭審還邀請了興文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興文縣農業農村局等單位職工共計60余人到場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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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阿賓丨責編:小站長丨編審:小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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