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之聲網訊 (永吉法院 李曉溪)近年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已成為信息網絡犯罪產業鏈中所涉重要罪名,犯罪形態、結構不斷轉型升級,手段、方式日趨智能化,案件數量位居各類刑事案件前列。近日,永吉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典型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件。
案情回顧
被告人胡某某明知他人利用銀行賬戶實施違法犯罪,為辦理貸款,仍將其任職公司的對公賬戶U盾及密碼郵寄給他人使用。經查,該賬戶累計轉入涉案資金61.5665萬元,其中19.99萬元涉及永吉縣居民被詐騙款項。最終,胡某某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社會啟示
近年來,隨著網絡技術普及,犯罪份子利用網絡平臺實施犯罪更趨隱蔽。在電信詐騙鏈條中,幫助行為是犯罪得逞的關鍵環節,同樣需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胡某某因輕信"借賬戶可辦貸款"的謊言誤入歧途。
法官提醒
以下行為可能涉嫌“幫信罪”,務必警惕!
1、非法買賣、出租銀行卡、手機卡、網絡賬戶;
2、為詐騙、賭博網站提供技術開發或廣告推廣;
3、搭建虛擬撥號設備協助境外詐騙;
4、通過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洗白”贓款。
希望廣大群眾時刻保持警惕意識,切勿因蠅頭小利買賣、出租、出借銀行卡、電話卡、支付賬戶或個人信息,切勿輕信“兼職刷單”“跑分洗錢”等非法活動;切勿為所謂“朋友”提供不明用途的技術支持。,以上行為可能成為犯罪"幫兇"。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君子愛財應取之有道,任何妄圖通過不正當手段牟利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嚴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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