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安全是永恒的課題,決不讓“以陳頂新”侵蝕大國糧倉。陳糧頂新糧、收受賄賂購入劣質糧,性質惡劣,為法紀所不容。三年司法保護“天府糧倉”典型案件系列報道,今日關注一起嚴懲糧食系統職務犯罪案件。
2022年10月,洪雅縣法院對一起糧食系統職務犯罪案作出判決,以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某縣糧庫原主任)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十一萬元。
糧倉“蛀蟲”貪腐伎倆
李某某原系某縣糧庫主任,兩次違反新增糧食儲備要求,在購糧過程中故意用陳糧冒充新糧入庫儲存,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經濟損失共計31萬余元。
2018年,李某某安排糧庫相關人員,通過虛擬購銷合同、糧食轉倉等方式,將鄰縣糧庫保管在該縣糧庫的1500噸陳小麥高價購入,以陳頂新入庫保管,致使國家遭受經濟損失18萬元。
2020年初,李某某在明知鄰縣糧庫的2000噸小麥為陳小麥的情況下,安排糧庫相關工作人員,將該糧庫的2000噸陳小麥高價購入后以陳頂新入庫保管,致使國家遭受經濟損失13萬余元。
此外,李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將某糧油經營部的500噸劣質稻谷購入縣糧庫,收受該糧油經營部負責人賄賂40萬元。
李某某還和職工一起私分縣糧庫國有資產65萬余元,并伙同顏某(糧庫原財會科長)、楊某(糧庫原出納)私設小金庫,共同貪污20萬元,并挪用小金庫資金40萬元。
公開審判 以案警示糧食系統
洪雅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并組織了糧食系統工作人員40余人觀摩庭審,零距離接受警示教育。
洪雅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身為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在購糧過程中濫用職權,用新糧價格購進陳糧并冒充新糧入庫儲存,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
同時,被告人李某某還構成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與被告人顏某、楊某共同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罪。
根據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全部退贓等量刑情節,洪雅縣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李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十一萬元。被告人顏某和楊某,被法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至一年六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法官說
倉廩實,天下安。糧食安全是“國之大者”,關系到國計民生。糧食系統承擔著國家糧食收購、儲存、經營的重要任務。人民法院履行審判職能,依法嚴懲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充分展現了法院嚴厲打擊危害國家糧食安全犯罪行為、嚴肅懲處糧食系統職務犯罪的鮮明態度。同時,法院審理該案時組織糧食系統工作人員旁聽,以案為鑒,減少糧食系統違法犯罪的發生,筑牢糧食安全防線。該案的審判和警示教育,體現了人民法院貫徹落實糧食安全決策部署和全力守護“天府糧倉”的堅定決心。
來源: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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