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斷組合信息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認定規則
不能將組合信息的各部分與整體割裂開來,簡單地以部分信息被公開就認為信息整體公知。
閱讀提示:不管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還是刑事犯罪中,分析論證權利人主張保護的技術信息是否是公知信息一直是兵家必爭的“戰略要地”。實踐中,最常見的一種反證公知做法就是檢索專利文件,想辦法找到單一秘點部分信息是否公開,看能否通過書籍或者專利等渠道“拼湊”出權利人主張單一秘點的主要內容。實際上,這種做法是錯誤且無意義的。本期,李營營律師團隊根據多年來辦理商業秘密案件的經驗,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剛剛判決的一則典型案例,與大家分享。
裁判要旨:
判斷組合信息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不能將組合信息的各部分與整體割裂開來,簡單地以部分信息被公開就認為信息整體已為公眾所知悉;如果各部分的組合構成一個有機整體并區別于公有領域信息,且具備一定的商業價值,他人不經過一定的努力和付出不能直接獲得,則仍應認定該信息組合整體不為公眾所知悉。
案情簡介:
1.原告春風公司自主研發完成多套全地形車方案,形成大量圖紙資料并制造多款測試樣車。為保護項目方案、圖紙、資料等商業秘密,春風公司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
2.被告徐某、李某華均為原告春風公司前員工,徐某曾擔任整車工程師、研發設計主管、技術中心整車專家,李某華曾擔任整車工程師,兩人均可能接觸涉案技術信息。
3.2018年8月,被告徐某、李某華先后從春風公司離職后均加入被告賽格威公司。2018年12月,賽格威公司成立,并于2019年3月初啟動全地形車項目。
4.原告春風公司發現,賽格威公司申請的專利發明人為被告徐某、李某華,專利文件中的技術內容與春風公司全地形車項目形成的技術秘密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原告認為,被告賽格威公司、徐某、李某華將其技術秘密公開披露,造成原告在專利布局、產品生產規劃等方面的巨大經濟損失。
5.春風公司起訴至蘇州中院,要求法院認定被告賽格威公司、徐某、李某華侵害其商業秘密,各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600萬元。
6.各被告一致認為,原告主張保護的5點技術信息為公知信息,并提交了6份證據證明信息公知,同時被告對原告主張的5點技術信息進行公知鑒定,結論為公知。
7.2022年3月9日,蘇州中院認為案涉技術秘密容易通過公開渠道獲得,不符合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要件,不構成商業秘密,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8.春風公司認為,原告主張保護的是獨立研發形成的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全地形車機身內部的部件布局,一審法院認為跨騎式摩托車與跨騎式全地形車領域相近,缺乏對于車型的基本常識,導致事實認定錯誤。此外,一審法院將評價專利創造性的標準用于判斷技術秘密是否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要件,系法律適用錯誤。
9.2024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蘇州中院一審判決,各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70萬元。
案件爭議焦點:
案涉技術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
法院裁判觀點:
一、經過逐一對比,秘點1、3、4被公開,秘點1、5未被公開。
本案中,本院經比對認為,專利文獻WO2011/030293A1、US2009/0038875A1、JP3154536U均公開了密點2-3;2011款北極星850全地形車拆解視頻公開了密點3-4;專利文獻CN101687527B公開了密點4。即賽格威公司提交的證據已經公開了密點2-4的內容,但并未明確公開密點1的內容,未公開密點5的內容(詳見附件3《案涉技術信息秘密性/公知性比對分析表》)。
二、如果各部分的組合構成一個有機整體并區別于公有領域信息,且具備一定的商業價值,他人不經過一定的努力和付出不能直接獲得,則仍應認定該信息組合整體不為公眾所知悉。
關于密點5是否具有秘密性,本院認為,根據商業秘密司法解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將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進行整理、改進、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如果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應當認定該新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根據上述規定,判斷組合信息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不能將組合信息的各部分與整體割裂開來,簡單地以部分信息被公開就認為信息整體已為公眾所知悉;如果各部分的組合構成一個有機整體并區別于公有領域信息,且具備一定的商業價值,他人不經過一定的努力和付出不能直接獲得,則仍應認定該信息組合整體不為公眾所知悉。
三、密點5是密點1-4的組合應用,具備一定的商業價值,不容易獲得。
本案中,密點5系將密點1-4的組合運用于跨騎式全地形車,首先,跨騎式全地形車機身內部空間有限,整體布局較為緊湊,發動機、油箱、空濾器等部件之間的位置關系和布置方式需緊密配合,一旦個別部件位置改動,相關部件位置也需相應調整,因此,密點1-4組合應用于跨騎式全地形車系密點1-4技術信息的整體應用,不能割裂開來。其次,根據前述對密點1-4的比對情況,賽格威公司提供的證據中并無任何一項現有技術公開了密點1-4的全部技術信息。最后,密點1-4的組合應用不僅能解決駕駛者腿部體感溫度過高的問題,而且能有效利用機身內部空間、減小跨騎寬度,提高駕駛的舒適度和安全性,這種組合應用并非簡單的信息疊加,而是構成一個有機整體,具備一定的商業價值,是春風公司研發獲得,他人不經過一定的努力和付出不能直接獲得。因此,密點5并非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具有秘密性。一審判決認為將US2009/0038875A1專利文獻結合本領域常規設置或結合CN101687527B專利文獻,得出容易得到密點5,存在法律適用錯誤問題,本院予以糾正。
四、案涉實用新型專利無效決定中對案涉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是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的判斷并不必然影響本院針對案涉技術信息是否具備秘密性的判斷。
賽格威公司還主張,案涉實用新型專利已被宣告全部無效,進一步佐證案涉技術信息不具備秘密性。對此,本院認為,評判特定技術信息是否具備秘密性的標準與評判專利新穎性、創造性的標準不同,即便該專利技術方案在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相對于現有技術缺乏新穎性或創造性,也不必然意味著該技術方案所體現的技術信息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已為本領域技術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本案中,案涉技術信息主要記載于案涉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具體實施例及附圖中,案涉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僅體現了案涉技術秘密部分內容,案涉實用新型專利無效決定中對案涉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是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的判斷并不必然影響本院針對案涉技術信息是否具備秘密性的判斷。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密點5并非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具有秘密性。一審判決認為將US2009/0038875A1專利文獻結合本領域常規設置或結合CN101687527B專利文獻,得出容易得到密點5,存在法律適用錯誤問題,應當予以糾正。
案例來源:
《浙江春風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與賽格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上訴案》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2501號
實戰指南:
一、商業秘密案件審理中,技術信息,法院一般圍繞權屬、范圍、特性三個方面進行審查。
結合司法實踐,審理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件,一般依次重點審理標的、行為、責任三個層面的問題。其中,對標的(即案涉技術信息)的審理又需要審理權屬、范圍、特性三個方面的問題,具體涉及案涉技術信息是否屬于主張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合法掌控的技術信息、該當事人所稱技術信息是否明確或者具體、案涉技術信息是否具備商業秘密的法定性質(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在審查權屬、范圍、特性的時候,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一般習慣使用《案涉技術信息秘密性/公知性比對分析表》,通過讓當事人及代理律師填寫分析表的形式,快速了解清楚原告主張的技術秘點內容是否有載體證據、是否清晰,被告提供的證據能否證明原告的技術信息被公開。
二、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中,在原告初步舉證涉案技術信息區別于一般公眾信息或者作出合理說明后,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
根據商業秘密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不為公眾所知悉”即秘密性,是指權利人請求保護的信息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在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中,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權利人主張特定技術信息具有秘密性即不為公眾所知悉,此種所謂消極事實難以直接證明,也難以通過舉證證明某些積極事實來間接予以證明。因此,權利人對其主張的技術信息區別于公有領域的信息進行初步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說明后,應當由主張該技術信息不具有秘密性的一方(通常是被訴侵權人)舉證證明該技術信息為公眾所知悉;如果主張該技術信息不具有秘密性的一方不能舉證證明該技術信息為公眾所知,則通常可認定特定技術信息具有秘密性。
三、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本行業人員容易知悉和獲得的理解,非常嚴格,幾乎很難見到。
本案中,被告針對原告主張的技術信息不滿足非公知要求提交了幾份4份專利文件,這些均系公開渠道可以查詢的技術文獻,公開時間均早于春風公司的案涉技術信息載體形成時間,可以作為評價案涉技術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的依據。被告同時向北京的知識產權鑒定中心申請了非公知鑒定,一審法院認為,本行業內人員容易根據現有公開資料獲得密點1-4的全部技術信息,春風公司未能說明密點1-4的組合(即秘點5)能夠產生何種意想不到的技術效果,認為不構成商業秘密。最高法院認為,現有證據只能證明秘點2-4被公開,秘點1和秘點5并未被公開。與一審法院思維不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層面的態度代表了目前我國司法實踐的現狀,那就是在沒有直接公開證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可能更傾向從技術和行業本身出發綜合認定本行業人是否容易得知獲得,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則更加謹慎,甚至是“死板”,一方面是基本上很難見到最高院在無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根據本行業技術從業人員的實際情況推定容易獲得,另一方面甚至還要求一項證據公開秘點的全部內容才是公開,而不是分別公開部分。
四、實用新型專利無效決定中對案涉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是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的判斷并不必然影響本院針對案涉技術信息是否具備秘密性的判斷。
本案中,被告認為,被告舉證證明的公知證據(專利文件)全部被宣告無效,可進一步佐證原告的技術信息不具備秘密性。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實用新型專利無效決定中對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是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的判斷,并不必然影響在商業秘密案件中法院對技術信息是否具備秘密性的判斷。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集中辦理大量商業秘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經驗建議,當事人及代理人在辦理案件中提出的法律觀點一定要有把握,對于自己沒有任何把握并且明顯站不住腳的觀點,千萬不要提,否則就會被法官老師在你的答題試卷上畫一個大大的“×”。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民事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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