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劉共育有兩個兒子,老伴過世后,一直由小兒子照顧,而大兒子很少照顧老劉。老劉打算將名下的財產留給小兒子,便找了鄰居代書寫下遺囑,鄰居和小兒子作為見證人在遺囑上簽字按印。老劉過世后,兩個兒子因繼承發生糾紛,大兒子認為這份代書遺囑的見證人不符合法律規定,主張遺囑無效。
請問:子女可以作為父母遺囑的見證人嗎?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本案中,小兒子作為繼承人參與見證,屬于法律禁止情形,遺囑形式要件不合法,應認定無效。老劉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考慮到小兒子盡主要贍養義務,分配時可依據《民法典》第1130條適當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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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中山融媒體工作室
編輯:高欣悅
一審:吳娟歡
二審:丁向娜
三審: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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