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人都不敢和稅務局打官司,但有一家公司把稅務局給告了。
事情解決后,最高法院“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賬號發文肯定了這一案件,而告稅務局的公司還給法院送錦旗表示感謝。
1.事件的起因
外地的甲公司是賣方,上海的乙公司是買方,甲公司給乙公司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乙公司把這些發票用于抵扣增值稅,涉及稅款148萬余元。
增值稅是流轉稅,每流過一道環節就交一次稅,但下一道環節交稅時可以把上一道程序交過的稅進行扣減。
乙公司應交增值稅的計算:乙公司銷售額*增值稅率-乙公司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顯示的增值稅金額(從甲公司收到發票的稅款金額為148萬余元)。
2. 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卻不能抵扣稅款?
開票的甲公司被當地稅務局認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當地稅務局給乙公司所在地稅務局發出協查函。
收票地的稅務局經調查后認為,暫無證據證明乙公司惡意收受發票,決定追繳已抵扣的增值稅148萬余元,附加稅費17萬余元,但不加收滯納金。
既然乙公司拿到發票的交易是真實發生的,為什么不給抵扣稅款呢?
這與25年前的一份文件有關。
國稅發〔2000〕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明確,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交易,且不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不作為偷稅處理,但也不給抵扣進項稅款;能重新取得正規發票的,可以抵扣。
按照這份文件的規定,就算是真實發生的交易,但如果賣方被認定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買方就不能用這發票抵扣稅款。
但這是25年前的文件,當時是手工發票時代,當時是不是存在賣方開出發票卻沒交稅的情況?如果買方拿著這些票去抵稅,直接結果就是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現在已經是數電發票時代了,賣方開了票卻不用交稅的情況是不是不容易發生了?
但這個文件沒有廢止,稅務局也不敢擅自作主呀,只能死板的按照文件執行。
我看到有人寫的評論說:打官司是最好的,稅務機關人員不用擔心被審計追責。
3. 什么叫虛開發票?
既然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是真實交易,為什么還說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呢?什么情況算是虛開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上面這些內容,大家能看明白嗎?
大概意思是: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真實交易+真實收款+票實相符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受票方可以用于抵扣稅款。
所以按此文件規定,乙公司收到的發票是有可能不算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用于抵扣稅款?
但是,稅務文件如此之多,稅務人員能都熟悉嗎?能都理解透徹嗎?如果不能,是不是按照最方便的文件處理更方便?
按照〔2000〕187號規定就是不能抵扣呀,誰知道還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規定可以不算虛開呢?再說了,賣方稅務局已經認定是虛開,買方稅務局敢隨便認定不是虛開嗎?這對稅務人員的要求太高了。
4. 收票方起訴稅務局
乙公司憑真實交易拿到的發票,卻不能抵扣稅款,自然不服,向上海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但沒有得到支持。
乙公司不服,向上海鐵路法院起訴,要求稅務機關退還稅款。
居然敢告稅務局,能贏官司嗎?
法院認為,既然收票方與開票企業的交易已經稅務機關認定為真實交易,卻因取得的發票被認定為虛開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并不合理,這樣收票方將很難通過其他方式合法獲得抵扣。
而現實中,當開票方被賣方稅務局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收票方稅務局通常直接將這作為事實證據,就算存在真實交易,收票方也無法用來抵扣稅款。
這樣的問題該怎么破?
5. 法官化身天使
本案例的法官真的很負責任,為了解開這個死循環,上海鐵路法院找到開票方的稅務局稽查局,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經積極溝通、充分釋明,取得對方稽查局的配合支持,由副局長親自出庭參加線下庭審。
法院充分聽取兩方稅務機關的意見,引導兩方稅務機關圍繞關鍵事實展開論證,搭建對話平臺,深度互動交流,組織各方當庭確定協調化解方案,最終促成上下游稅務機關對關鍵事實作出明確表態,還原事實真相,共同確認案涉發票存在真實交易,應作進項稅抵扣,乙公司撤訴。
通常而已,就算是很負責任的法官,能做到這一步就已經非常好了,但上海鐵路法院的法官還繼續關心企業能不能最后拿到退稅。
法院及時向稽查局發送《協調化解矛盾建議函》,進一步明確協調化解方式、步驟及所對應的時間節點等細節,并采用定期詢問進度,向當事人反饋情況等方式推動化解方案落地,最終圓滿化解爭議,乙公司已收到退稅。
乙公司給上海鐵路法院贈送錦旗表示感謝,說沒想到能這么短時間內順利完成退稅流程,感謝法院在撤訴后仍不斷推進退稅進程,維護企業權益。
乙公司律師則激動地表示,他代理過很多類似的稅務案件,乙公司均以敗訴告終,這次讓他第一次看到了希望,非常感謝上海鐵路法院。
6.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稅務審判庭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3日在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成立全國首家稅務審判庭,集中管轄原由上海市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以稅務部門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法院官號的文章說:稅務審判庭成立一年來,著力從“助力中國營商環境世界排名持續提升”的政治高度來理解和謀劃稅務行政審判工作,聚焦糾紛化解、規則確立和預防爭議,在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動稅收治理法治化等方面取得初步成效。
我在寫《股權進階》《公司控制權》兩本書的過程中,查閱了上千份判決書,其中有多份判決書是上海的,發現上海的法官很專業,也很負責任。
我在《股權進階》書里介紹了一個法院判決的案例,因為小股東抽逃出資,6000萬元的利潤全部被大股東分走,然后把公司解散了。
小股東打官司輸了,還繼續申請再審,上海市高級法院的法官非常負責任,還找到13年前出具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了解情況,以查清注冊資本實繳的問題,查清后駁回了小股東的再審申請。
案號:(2017)滬民申2107號,審判長黃賢華(百度查到換了法院,不知是不是同一個人?),審判員陸燁、俞佳,書記員胡曉萌。
7. 關于營商環境
杭州六小龍、deepseek等的崛起,讓更多人關注到營商環境的問題,從上到下都出臺了很多改善營商環境的政策,最近還出臺了民營經濟促進法。
在實操的層面,希望出現更多像上海鐵路運輸法院這樣的法官,更希望不需要走到打官司這一步,不需要被交了稅后再打官司退稅。
比如通過合伙企業持股賣股權,到底是按照20%計稅?還是按照5%-35%計稅?
目前稅務局的文件規定不夠清晰,有的地方按照35%計稅。
但我認為,按照一系列文件的邏輯理解,應該按照20%計稅。
我在以前的文章里做過詳細分析,如果你需要打官司,可以把拿去用哈。
祝你也遇到像上海鐵路運輸法院這么負責任的法官和工作人員。
法律的制定需要保持穩定性,而現實處于不斷變化中,要用不變的法律去解決不斷變化的現實問題,法律就不可能規定得特別明確和具體。
當法律不夠明確時,法院作為審判機關,負責任的法官會結合立法意圖去做出判斷。
但稅務機關是執行機構,對很多具體的稅收問題不明確的,都由稅務總局出文件規定。而這些文件多數連部門規章都不是,只是規范性文件,前面提到的兩個文件都是規范性文件,規范性文件的效力比規章還要低一層。
《立法法》里只規定到規章這一層次,并沒有規定規范性文件的問題。如果規范性文件不符合立法意圖,法院是可以忽略的。
但在實操層面,這些規范性文件卻被稅務人員當圣旨。
規范性文件這么多,要求稅務工作人員全部熟悉并理解透徹,這要求太高了。
比如對于本案例,還有人說國稅函〔2007〕1240號,但我在稅務總局網站變換各種方法搜索,都搜不出這個文件。找到共190頁的文件名稱列表,翻到2007年從頭查到尾也沒看到這份文件。
只能從其他地方稅務局引用的文件里查到這份文件的標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
稅務文件這么多,也沒那么容易理解,普通人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按照最方便、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操作。不要說稅務局人員了,其實很多人都可能是這么做,只有極少數極其負責的人才會真正從大局考慮。
而好的規則設計,需要讓利已的普通人也能做出有利于大局的選擇,才有利于取得更好的效果。
不能對稅務人員有這么高的要求,能不能從源頭上解決,清理優化稅務文件?但這可能又是個很龐大的工程。
本文作者,股權律師盧慶華,出版兩本書《股權進階》和《公司控制權》,曾幫百億營收企業解決股權問題,他們找了清華、北大、人大、政法等專家+紅圈所律師,打多場官司沒解決后找我的。
股權律師+高管人力資源管理師,結合上市規則做股權設計,解決公司控制權問題,股權融資/并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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