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罪是指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網友咨詢:
如何認定逃稅罪中“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
黃清坤律師解答:
“逃避繳納稅款數額”,是指在確定的納稅期間,不繳或者少繳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各稅種稅款的總額。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黃清坤律師補充:
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欺騙、隱瞞手段”:
(一)偽造、變造、轉移、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其他涉稅資料的;
(二)以簽訂“陰陽合同”等形式隱匿或者以他人名義分解收入、財產的;
(三)虛列支出、虛抵進項稅額或者虛報專項附加扣除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稅收優惠的;
(五)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
(六)為不繳、少繳稅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騙、隱瞞手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不申報”:
(一)依法在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的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而不申報納稅的;
(二)依法不需要在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或者未依法辦理設立登記的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通知其申報而不申報納稅的;
(三)其他明知應當依法申報納稅而不申報納稅的。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逃稅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黃清坤律師
廣東金辯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碩士研究生學歷,擁有基金從業、證券從業、拍賣從業等資格證書。從事律師工作以來,代理了眾多民商事、刑事案件,擔任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以誠信、專業、負責的態度贏得了眾多客戶的信任與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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