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電力交易中心印發《廣東新能源增量項目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競價規則(征求意見稿)》《廣東省新能源發電項目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差價結算規則(征求意見稿)》,規則對廣東省新能源競價細則給出規定。
1、90%電量可申報機制電量
競價電量規模由廣東省發改委、能源局確定,并在競價前公布,申報信息包括機制電量比例、機制電價等。
機制電量比例申報上限與存量項目機制電量比例銜接,不高于90%。
2、機制電價執行期限12~14年
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的執行期限為海上風電項目14年、其他新能源項目12年,到期后不再執行機制電價。
增量項目參與競價成功后,未投產項目的執行起始時間按照競價時申報的投產時間確定;已投產項目按照入選時間確定。
3、投產時間認定
10千伏及以上新能源項目:按照電力業務許可證明確的并網日期、項目質量監督并網意見書出具時間,取二者的最后日期確認;
對于6MW 以下等豁免電力業務許可證辦理和豁免開展質量監督的項目:以項目業主出具的正式投產時間文件進行認定,由電力調度機構負責提供。
10千伏以下新能源項目由屬地電網企業提供,以滿足備案證容量的最后一批項目的并網驗收時間作為投產時間。
4、不按期并網處罰
投產時未滿足“四可”(可觀、可測、可調,可控)要求的光伏、風電項目,在滿足“四可”要求前機制電量自動失效、不予結算,機制電價執行起始日期不變。若新能源項目已執行機制電價仍登記參與競價交易,該項目當次競價入選結果作廢。
增量項目參與競價成功后,未投產項目的實際投產時間較競價時申報投產時間延遲6個月以內,可保留競價結果,實際投產日期之前合同覆蓋電量自動失效、不予結算。延遲6個月及以上,則當次競價入選結果作廢,并取消三年內該項目的競價資格。
5、可參與競價的項目
2025年中期將組織首次競價交易,范圍為2025年6月1日后投產、核準、備案的新能源項目,參與首次競價的項目需在2025年12月31日前投產。
原文如下:
來源:廣東省電力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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