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對多起案件進行執行懸賞。根據公告顯示的懸賞比例,其中一起案件的懸賞金額最高可達28萬余元。
公告顯示,被執行人儲某,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住址為十堰市茅箭區人民南路52號3棟,系十堰市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懸賞公告截圖
凡首先向茅箭區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儲某、十堰市日升昌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十堰尚鼎工貿有限公司可供執行財產信息屬實并執行到位的,按照舉報財產執行到位金額的10%予以獎勵,對之后同一財產提出舉報的舉報人不予獎勵。
案件執行標的為本金2849360元、利息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按照10%的懸賞比例,賞金至少28萬余元。舉報人有相關線索,可撥打手機號18062176501,聯系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宋法官。
另一起案件的被執行人尹某某,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住址為十堰市東方明珠小區。
懸賞公告截圖
此案執行標的為本金540000元、利息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執行懸賞金額為54000元。公告同樣寫明,對之后同一財產提出舉報財產的舉報人,不予獎勵。舉報聯系人為茅箭區人民法院劉法官,舉報電話為0719-8472619。
極目新聞記者注意到,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為懸賞執行公告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款,如果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法院發布懸賞公告,鼓勵社會公眾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懸賞公告應明確獎勵標準和聯系方式,并對舉報人的身份及舉報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明確,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發布懸賞公告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
來源:極目新聞(記者:袁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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