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陜西勉縣發生的一起因過量飲酒致死案件近日迎來一審判決。法院認定,死者自行承擔95%主要責任,女友及其姑父因未及時送醫共同承擔5%過錯責任,賠償家屬5.6萬元。該案民事判決書已于2025年5月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
■ ?酒局失控:兩瓶白酒引發悲劇?
據判決書披露,時年34歲的韓某與女友張某交往多年。2024年1月21日,二人攜帶兩瓶白酒前往張某77歲姑父蔣某家拜早年。席間韓某自飲近兩瓶白酒(約1000毫升),期間蔣某曾勸阻,張某也因男友飲酒過猛遭其腳踢辱罵。餐后張某外出購買解酒飲品,返回發現韓某已出現摔倒、尿失禁等癥狀,但未及時送醫。次日凌晨韓某被確認死亡,血液酒精濃度達450.73mg/100ml,遠超醉酒標準5倍。
■ ?司法認定:三重責任邊界厘清?
勉縣法院審理認為:
死者主責?: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韓某對自身酒量及酗酒風險應有明確認知,且在無勸酒脅迫情況下自主過量飲酒;
共飲者次責?:蔣某作為酒局組織者,張某作為密切同行者,在韓某出現意識障礙、失禁等危險信號后,未采取送醫等必要措施,構成“輕微過失”;
幫廚無責?:協助做飯的趙某及蔣某智力殘疾妻子,因未參與飲酒及事后處置,不承擔法律責任。
■ ?裁判要旨:注意義務的司法衡量?
判決書特別指出,雖張某曾多次勸阻且實施購解酒藥、清潔護理等行為,蔣某年逾七旬持續陪護,但二人對韓某摔倒后可能存在的顱內損傷等風險存在救治遲延。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酌定承擔113萬元總損失額的5%賠償責任。
本案再度引發公眾對“共飲者責任”邊界的討論。法律界人士提示,酒局參與者對醉酒同伴負有救護、通知、協助等義務,漠視危險信號可能構成侵權。
(信息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紅星新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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