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好友名義買房有書面協議,法院也認可借名購房協議有效,但仍無法要到房,借名買房的風險有時真的不好控制。
介紹個案子,2017年8月,李某與好友鐘某、吳某夫妻二人簽訂《借名購房協議書》,約定李某出資以鐘某、吳某的名義競拍購買杭州的一處房產,產權登記在鐘某、吳某二人名下。競拍成功后李某裝修房屋并一直居住使用,到2022年,李某多次提出過戶房屋,但被鐘某、吳某拒絕。
現實中主張借名買房敗訴的案子大致分兩類,一類是沒有證據證明借名買房關系的,不但沒有正式的借名買房合同,甚至連聊天記錄、錄音等證據都沒有或不足;另一類是有證據證明借名買房關系,但涉及違反或規避限購政策,或涉及沒資格的人購買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房等情況,被認定無效的。
本案并不屬于上述兩種不支持的情況,不但有明確的借名買房合同,法律關系上證據充分。而且房產也是可以正常交易的。但本案的被借名人也就是登記產權人鐘某和吳某有問題,他們將案涉房屋辦理了最高額抵押登記,有抵押登記的房子,顯然是無法辦理過戶的。
這種情況作為實際產權人李某怎么辦?最好的選擇是,如果有證據證明抵押權人與鐘某、吳某惡意串通辦理抵押登記的,可以起訴撤銷這個抵押登記,再要求過戶。但如果沒有惡意串通的證據這個抵押就打不掉,如果抵押權不能解除,房產也就不能過戶到李某名下。李某的選擇是起訴要求解除借名購房合同,并要求鐘某、吳某返還購房款以及支付相應利息及裝修損失,共計165萬余元。
經審理后法院認為,李某有解除合同并要求返還購房款,但此前李某享受了房屋居住利益,所以不支持李某主張的資金占用損失,酌定支持自協議解除之日起計算的相應利息。最終,結合雙方過錯程度,法院酌定鐘某、吳某返還購房款123萬余元及相應利息,并賠償李某裝修損失10萬余元。
但楊律師覺得李某能否順利拿到這133萬是個問題,鐘某、吳某用房屋辦了最高額抵押登記,大概率是有借款或債務在身。如果鐘某、吳某無力履行133萬的判決,也無足夠財產可供執行,很可能李某一時拿不到錢,即使想拍賣李某居住的那套房,拍賣款也要優先支付有抵押權的債務。所以,借名買房即使證據齊全也不違法違規,仍然可能有風險,除了本案這種名義產權人不誠信的風險以外,如果名義產權人涉及執行案件時,也可能房產有被執行的風險和麻煩,借名買房一定要謹慎!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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