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5-02-1-182-002
入庫日期:2025.05.14
席某平強奸案
——訂婚不影響強奸罪的認定
關鍵詞
刑事 強奸罪 違背婦女意志 訂婚事實 證據標準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平與被害人吳某某經婚介機構介紹相識后確定戀愛關系。交往期間,雙方約定訂婚彩禮人民幣18.8萬元(而種下同)。5月1日,席某平家人為二人舉辦訂婚儀式,并于當日通過婚介機構人員向女方交付彩禮10萬元和7.2克金戒指,席某平及其父母書面承諾,結婚一年后在房屋產權證上添加吳某某的名字。
5月2日中午,吳某某家按照當地習俗宴請席某平。飯后,席某平和吳某某一同來到席某平位于山西省陽高縣某小區的家中,二人在室內休息至當日17時許,席某平向吳某某提出發生性關系,因吳某某不愿在婚前發生性關系而遭拒絕。席某平不顧吳某某反抗,將吳某某衣服脫掉,強行與吳某某發生了性關系。其間,吳某某一只手被席某平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擋席某平,反抗過程中將榻榻米上的窗簾扯下。事后,吳某某即跑到衛生間沖中洗,情緒激動急欲回家。席某平控制吳某某手機并將吳某某反鎖于屋內,自行下樓取車。席某平返回后,吳某某用點燃的衛生紙燒榻榻米邊的柜腳,用打火機點燃客廳窗簾。在席某平取水滅火時,吳某某趁機跑出房間通過步梯下至13層呼救,被席某平追至13層抓住吳某某的手臂將其拖入電梯。電梯到14層(席某平家所在樓層)后,吳某某坐在電梯內用腳蹬電梯轎廂予以反抗,被席某平強行拖出電梯拽回室內。之后,應吳某某再次要求,席某平開車送吳某某回家。途中,吳某某向其母親電話哭訴其被席某平強暴。
吳某某的親屬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盡可能減少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曾多次與席某平及其家人溝通,希望席某平和被害人盡快到民政局登記結婚,同時表示為了減輕席某平一方的經濟壓力,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禮可暫不給付,將在房產證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時間提前,但席某平一方未予回應。5月2日晚,吳某某與其母親撥打電話報警稱吳某某被席某平強奸。5月4日16時許,吳某某到公安機關控告被席某平強奸。案發后,吳某某已將彩禮10萬元和7.2克金戒指退還至婚介機構,但席某平一方以各種理由推托不予領取。
公安機關受案后,于5月4日對吳某某進行了身體檢查,吳某某手腕、雙臂上有淤青。5月5日,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經電話通知,席某平主動到案接受調查。經鑒定,現場提取的米上的花格床單可疑斑跡中檢出的混合基因型包含吳某某、席某平的基因分型;花格床單可疑斑跡中檢出人精斑,與席某平的血樣基因型相同。
山西省陽高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2023)晉0221刑初36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席某平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席某平提出上訴。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2024)晉02刑終1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外,因涉及被害人個人隱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案采取不公開審理的方式。但被告人席某平的母親作為辯護人之一,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個人隱私的信息發布到網上,侵犯被害人隱私權,故二審期間法院依法對其予以訓誡。
裁判理由
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平與被害人吳某某經婚介機構介紹相識后確定戀愛關系。交往期間,雙方約定訂婚彩禮人民幣18.8萬元(而種下同)。5月1日,席某平家人為二人舉辦訂婚儀式,并于當日通過婚介機構人員向女方交付彩禮10萬元和7.2克金戒指,席某平及其父母書面承諾,結婚一年后在房屋產權證上添加吳某某的名字。
5月2日中午,吳某某家按照當地習俗宴請席某平。飯后,席某平和吳某某一同來到席某平位于山西省陽高縣某小區的家中,二人在室內休息至當日17時許,席某平向吳某某提出發生性關系,因吳某某不愿在婚前發生性關系而遭拒絕。席某平不顧吳某某反抗,將吳某某衣服脫掉,強行與吳某某發生了性關系。其間,吳某某一只手被席某平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擋席某平,反抗過程中將榻榻米上的窗簾扯下。事后,吳某某即跑到衛生間沖中洗,情緒激動急欲回家。席某平控制吳某某手機并將吳某某反鎖于屋內,自行下樓取車。席某平返回后,吳某某用點燃的衛生紙燒榻榻米邊的柜腳,用打火機點燃客廳窗簾。在席某平取水滅火時,吳某某趁機跑出房間通過步梯下至13層呼救,被席某平追至13層抓住吳某某的手臂將其拖入電梯。電梯到14層(席某平家所在樓層)后,吳某某坐在電梯內用腳蹬電梯轎廂予以反抗,被席某平強行拖出電梯拽回室內。之后,應吳某某再次要求,席某平開車送吳某某回家。途中,吳某某向其母親電話哭訴其被席某平強暴。
吳某某的親屬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盡可能減少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曾多次與席某平及其家人溝通,希望席某平和被害人盡快到民政局登記結婚,同時表示為了減輕席某平一方的經濟壓力,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禮可暫不給付,將在房產證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時間提前,但席某平一方未予回應。5月2日晚,吳某某與其母親撥打電話報警稱吳某某被席某平強奸。5月4日16時許,吳某某到公安機關控告被席某平強奸。案發后,吳某某已將彩禮10萬元和7.2克金戒指退還至婚介機構,但席某平一方以各種理由推托不予領取。
公安機關受案后,于5月4日對吳某某進行了身體檢查,吳某某手腕、雙臂上有淤青。5月5日,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經電話通知,席某平主動到案接受調查。經鑒定,現場提取的米上的花格床單可疑斑跡中檢出的混合基因型包含吳某某、席某平的基因分型;花格床單可疑斑跡中檢出人精斑,與席某平的血樣基因型相同。
山西省陽高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2023)晉0221刑初36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席某平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席某平提出上訴。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2024)晉02刑終1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外,因涉及被害人個人隱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案采取不公開審理的方式。但被告人席某平的母親作為辯護人之一,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個人隱私的信息發布到網上,侵犯被害人隱私權,故二審期間法院依法對其予以訓誡。
裁判要旨
1.訂婚不意味著對性行為存在默示同意,不存在所謂的“訂婚就有性權利”。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訂婚事實不影響對強奸罪的認定。行為人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應當依法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2.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審判程序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法予以訓誡或者給予其他處罰。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2條、第23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0條
一審:山西省陽高縣人民法院(2023)晉0221刑初36號刑事判決(2023年12月21日)
二審: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晉02刑終15號刑事裁定(2025年4月10日)
(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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