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后還會還手嗎?”這幾天,依然在開著餐館的張女士,不斷地被人問到這個問題。她給出的答案令人五味雜陳:如果再遇到這樣的事,她會選擇不還手。
張女士的經歷,很多人這幾天在網上都看到了,這是一起持續四年,最早被認定為互毆,最終被法院再審認定為正當防衛的案件。案件如今雖然已經塵埃落定,日子也重回正軌,但長達四年的維權之路,讓張女士心有余悸。
回顧整個事件,2020年11月,山東淄博一家餐館內,女老板張女士因勸阻醉酒顧客劉某用桌角開酒瓶的行為,遭到對方辱罵、摔瓶,隨后更被三次揮拳毆打。在情急之下,張女士拿起啤酒瓶反擊,導致劉某頭部輕微傷。但就是這樣一個有著清晰監控、過程一清二楚的案件,張女士最初卻被公安機關認定與劉某“互毆”,還被處以行政拘留五日并罰款200元 。此后,張女士多次通過行政訴訟維權,然而一審、二審及再審均維持原判。直到2024年4月,山東省高院再審改判,認定其行為屬正當防衛,撤銷處罰決定,這場漫長的維權才終于落下帷幕。
有人或許會說,從“互毆”到“無罪”,彰顯了法律的正義。可在這看似正義得到伸張的背后,實則讓人看到一種深深的悲哀。明明是正當防衛,為何卻要歷經千辛萬苦才能證明?案發時監控清晰,一切過程一目了然,張女士的反擊行為明顯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護自身安全,這符合正當防衛的基本構成要件。但最初的認定卻背道而馳,她不得不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去為自己的正當行為申訴,這對當事人來說,無疑是一種沉重的負擔。
這起案件并非個例,它反映出司法實踐中一些長期存在的問題。部分執法人員存在“誰動手誰擔責”的簡單化思維,只要雙方有肢體沖突,便傾向于認定為“互毆”,而忽視侵害的主動性與防衛的緊迫性。在治安管理領域,盡管《刑法》對正當防衛有明確規定,但《治安管理處罰法》未明文規定該制度,導致實踐中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模糊,使得被侵害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及時保障。
張女士案推動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新增正當防衛條款,這無疑是法治的進步。但是否能夠準確應用,還是未知數,而且對于張女士個人而言,四年的維權煎熬更無法輕易抹去。她的遭遇也讓公眾對正當防衛的認定產生擔憂,“被打后還敢還手嗎”成為縈繞在人們心頭的疑問。
法律應當成為公民的鎧甲,而非枷鎖。希望未來類似案件能得到更公正、及時的處理,司法機關在認定時能夠綜合考量案發起因、侵害持續性、力量對比等因素,準確適用法律,讓正當防衛的認定不再艱難,讓公民在面對不法侵害時,能夠理直氣壯地捍衛自己的權利,而不必再在“忍氣吞聲”與“艱難維權”之間做痛苦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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