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安康,8年級男生和7年級男生因瑣事發生糾紛,用拳頭連續擊打7年級男生的頭部,對方多次被打后還手,二人互打過程中,8年級男生突然呼吸急促,仰面倒在地上,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8年級男生系突發疾病死亡。家屬控告7年級男生犯罪,又索賠99萬余元。法院這樣判?。▉碓矗宏兾魇“部凳兄屑壢嗣穹ㄔ海?/p>
在陜西安康的一所中學里,發生了這樣一起案件。李寧和王剛是八年級的同班同學,李某、盧某、胡某、李寧與王剛他們幾人在同一個宿舍居住,孫濤是王剛的表弟,也在這所中學里讀書,是七年級的學生。
2年前的一天中午,胡某來到操場打球,和其他宿舍的董某發生了口角,董某覺得自己受欺負了,便想找李某、盧某一起毆打胡某,當天晚上10點多,董某去宿舍找二人,結果沒找到,便回到自己宿舍。
不久,李某、盧某、李寧、胡某四人回到宿舍,聽說董某來了,李某、盧某、李寧便去找董某,讓董某來自己宿舍和胡某解決這個事情。
去宿舍的途中,李寧看到孫濤,對孫濤說:“你哥哥(王剛)不管你了!”孫濤表示:“咋地!”
李寧隨即質問孫濤:“咋地,是不是想搞一架!”孫濤沒再言語。
董某來到李寧等人的宿舍,和胡某一言不和,二人打了起來,董某將胡某的眼睛打傷了。幾人見胡某受傷了,再次把董某喊過來,將董某打了一頓。
打完人后,李寧又想起孫濤對自己的態度不好,覺得孫濤人很賤,于是找到孫濤的表哥王剛,問王剛管不管,王剛拒絕后,李寧把孫濤叫到自己宿舍,要求孫濤道歉。
孫濤認為自己沒有錯拒絕道歉。李寧表示要與孫濤單挑或者群毆,讓孫濤選擇。孫濤不怕李寧,說都行,李寧抓住孫濤的衣領,將孫濤拉拽、摔倒床上,而后用拳頭連續擊打孫濤頭面部。
孫濤起初只是用手臂撐著李寧胸部,在被李寧多次擊打后,迫不得已還手。
二人互相擊打對方,突然李寧呼吸急促,仰面倒地。學校的同學和老師撥打了120。遺憾的是,送到醫院后,也沒能拯救李寧的性命。
李寧的父母知道后,悲痛萬分,他們認為孩子的死因系孫濤打的,學校沒有管好孩子,也有責任,應當賠償他們損失。
本案的法律問題是,李寧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孩子在學校里死亡,學校有責任嗎?
釋案說法
李寧的家屬認為他們孩子要是不和孫濤打架 ,就不會死亡,于是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孫濤覺得自己很冤枉,是李寧動手打人在先,自己被迫還手,當時打得也不厲害,就那點打擊行為也不至于把李寧打死。
接警后,警察來到了案發現場,對當天參與打架的眾人進行了詢問,又對李寧的死因進行了鑒定。經查,李寧符合冠狀動脈發育異常引起急性心肌缺血致急性循環、呼吸衰竭死亡。
也就是說,李寧的死亡原因不是因為孫濤的還擊行為,系在糾紛過程中情緒激動或劇烈活動所誘發造成的,和孫濤的行為并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孫濤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事情發生后,因李寧系學校讀書期間死亡,李寧的家屬認為學校有責任,向學校提起了索賠。
那么,學校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呢?學生在校期間打架,學校未及時制止李寧、孫濤的互毆行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學校認為自己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于是向李寧家屬賠償了60萬元。
在學校賠償后,孫濤的家屬又要求李寧的家屬進行民事賠償,
但遭到孫濤家屬的拒絕,于是李寧的家屬把孫濤及孫濤的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等共計99萬余元。
民事賠償的前提是孫濤的行為侵害了李寧的合法權益,因此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對照上述規定,來看一下本案:
根據警察查明的案件事實,李寧把孫濤叫到宿舍,對孫濤實施毆打,孫濤被迫還手,二人互打,李寧有過錯在先。
李寧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因其自身冠狀動脈發育異常而引起的急性心肌缺血致急性循環、呼吸衰竭死亡,糾紛過程中的情緒激動或劇烈活動為誘發因素。
李寧的死亡原因和孫濤的毆打行為沒有因果關系,孫濤主觀上也沒有過錯,因此,孫濤并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一審法院最終駁回了李寧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李寧家屬在收到一審判決后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并無不當,最終再次駁回了李寧家屬的訴請,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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