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行政機關(征收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包括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以及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等信息。
同時,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還應當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政府信息,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主動公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然而實踐過程中,很多政府信息相關部門要么就是以各種理由不公開,要么就是選擇性公開,尤其是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方面的信息,很多被征收人對征收信息是一無所知,具體征收的范圍是什么也都不清楚,這就很容易導致征收方與被征收人之間產生較大的矛盾糾紛。
那么,在征地拆遷中什么文件也沒有看到,對什么征收信息都不知道時,被征收人應當要怎么弄呢?怎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首先,凱諾拆遷律師可以在這里很明確的告訴大家,當征收方什么文件也沒有發布時,被征收人可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這是被征收人的權利。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的規定,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只要相關部門能依法行政,那么被征收人是可以在短時間(一般是20個工作日)內獲得征收方沒有依法主動公開的文件的,比如土地征收預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相關規劃和計劃書、用地批復文件等等材料。相關部門在收到被征收人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之后,應當要及時公開。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的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如果被征收人是直接去相關部門申請的,那么相關部門應當要當場答復,如果不能當場答復的話,那么也應當要出具書面的文件,在20個工作日內對被征收人予以答復。對于被征收人通過書面郵寄申請書的,相關部門需要在收到該申請書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對被征收人進行答復,對于需要延期的,也需要以書面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通常延期答復時間不能超過20個工作日。
所以,廣大被征收人在郵寄信息公開申請書之后,一定要注意答復期限。實踐中,有絕大部分征收方在收到信息公開申請書之后,要么會以各種理由拒絕開公,要么就是置之不理,或者是超期答復,這都是不合法的。
對于相關部門超期答復的,或者過了法定期限都沒有對被征收人答復的,答復內容牛頭不對馬嘴的情況,建議被征收人可以針對他們的行政不作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然也可以先向上一級有關部門投訴、反映,要求有關部門對相關部門的行為進行核實、改正,如果沒有得到解決,再提起訴訟。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制度、機制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般來說,相關部門未及時公開相關信息的,或者相關答復沒有按照被征收人要求進行答復的以及超期答復的情況,若要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應當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這是需要大家注意的,一旦錯過訴訟期限,那么被征收人就會喪失這項權利。
不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有一定的專業性,所以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時,被征收人一定要先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先弄清楚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流程,這是很有必要的。當然被征收人也可以直接委托專業律師,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來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事項。
總之,凱諾拆遷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相關部門沒有依法主動公開征收信息,即補償安置方案等相關征收文件,被征收人對此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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