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讀5月11日,大興區一在建工地發生火災,員工董某某在進行防水施工時,因操作不當引發火災,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
經調查,工人董某某在樓頂南側排水口進行防水維修作業過程中,使用丙烷噴槍對防水材料加熱時,未采用不燃材料對其覆蓋或隔離,致使火焰高溫反射引燃防火卷材上一層擠塑聚苯乙烯泡沫板從而引發火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安機關對因操作不當引發火災的違法行為人董某某處以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
“我在使用丙烷噴槍作業后,發現附近擠塑聚苯乙烯泡沫板著火了,趕緊使用滅火器進行處置,但是沒有滅掉,結果火勢就變大了。我要是把旁邊的材料蓋上,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了。”董某某介紹。
大興區消防救援支隊結合施工現場火災防范工作,開展消防試驗,模擬施工人員使用噴燈鋪設防水卷材,周邊可燃物沒有及時清理,只見工人在鋪設防水板時,因操作不當,使噴燈長時間高溫烘烤防水材料,引燃防水層,隨后火勢擴大。“當前正值季節交替時期,很多建筑需要做防水施工。防水施工包括屋面防水、地下室防水、衛生間防水、外墻防水等。因其施工中可能動用明火和接觸易燃材料,具有一定的安全風險,所以施工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安全。”大興區消防救援支隊新聞宣傳科負責人劉丙濤說。
為防范類似事故,大興區消防救援支隊特別提醒施工現場牢記動火作業“六必須”、“十不準”,嚴守規程莫越線!牢記動火作業“六必須”:1.必須清理周邊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質,動火作業區域與其他區域必須進行有效防火分隔;2.必須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3.必須在現場設置警戒線或者安全標識;4.必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5.必須避免與具有火災、爆炸風險的作業產生交叉;6.必須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全過程監護。
十不準:1.無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不準焊割;2.凡屬動火范圍內的焊割,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焊割;3.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準焊割;4.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準焊割;5.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在未經徹底清洗、排除危險性前,不準焊割;6.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的地方,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8.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作業時,不準焊割;1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如遇火情,應立即報警,切斷電源、氣源,使用滅火器材撲救初起火災,并轉移周邊易燃物,避免火勢蔓延。盲目處置可能加劇險情,務必確保人員安全為首要原則。
來源/法治進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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