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發布勞動爭議審判工作白皮書顯示——(引題)
勞動爭議糾紛中涉競業限制爭議突出(主題)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盧越
入職競業公司的關聯公司,在新公司使用假名、代號;通過投資入股、勞務派遣、掛靠代理實現“隱蔽競業”;約定由競業公司為其承擔可能發生的競業限制違約金……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日前發布勞動爭議審判工作白皮書和典型案例。白皮書顯示,隨著轄區內各類高精尖企業數量的增長,近年來該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除了確認勞動關系、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等傳統勞動爭議外,涉及保密制度、競業限制、服務期、股權激勵、勞動者的忠誠義務、職業道德等新型、前沿勞動法律問題的勞動爭議糾紛逐漸增多。其中,又以涉及競業限制的爭議最為突出。
當天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涉及一起競業限制引發的爭議。案情顯示,葵某于2020年入職某科技公司,任專業技術崗,雙方對競業限制范圍、期間、補償金及違約責任等均有約定。
2021年9月18日,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次月,葵某與某軟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實際工作內容為該科技公司競爭對手的業務,實際辦公地點亦在該科技公司競爭對手處。該科技公司申請仲裁,要求葵某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并支付違約金。仲裁委支持科技公司的請求。葵某不服裁決結果,訴至法院。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葵某入職新的用人單位后,實際從事的是與科技公司存在競爭的業務,其行為違反了雙方關于競業限制范圍的約定,應認定葵某存在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行為。因此,法院依據雙方的約定并結合葵某的違約期間,判令葵某返還該科技公司競業限制補償金并支付違約金。
“有的勞動者離職后實際到與原用人單位存在競爭關系的新用人單位從事競爭業務,但企圖通過其他方式掩蓋違約事實、規避競業限制義務,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北本┦写笈d區人民法院開發區人民法庭法官孫青表示,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返還已支付的補償金,也有權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中發現,有勞動者通過入職競業公司的關聯公司,由該公司代簽勞動合同、代發工資,在新公司使用假名、代號等方式,導致原單位對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取證難。
“有些情況下,勞動者會與競業公司約定,由競業公司為其全部或者部分承擔將來可能發生的競業限制違約金,導致勞動者對違反競業限制的不利后果沒有心理和經濟上的負擔?!北本┦写笈d區人民法院開發區法庭庭長齊偉龍說,“這也是造成此類案件數量增長的主要原因?!?/p>
齊偉龍介紹,有關競業限制案件的審理還存在難題。比如,競業限制主體范圍認定難。勞動合同法第24條第1款將競業限制的人員限定為“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對“其他負有保密義務人員”的認定困難。
此外,勞動者離職后的競業行為存在多種情形,常見的是直接入職同業組織的行為,也包括投資入股、勞務派遣、掛靠代理等行為,該類行為隱蔽性較強,勞動者是否存在競業行為認定困難。
“違約責任還存在核定難題。勞動者就其競業行為向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時,勞動者應承擔何種程度的違約責任,缺乏明確的判斷標準?!饼R偉龍說。
據介紹,針對該類案件的認定難點,法院重點審查有無競業限制約定及其合理性,對“其他負有保密義務人員”的認定需把握有無接觸商業秘密的可能。此外,審查勞動者有無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同業的競爭關系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在勞動者主張違約金畸高的情況下,可要求用人單位就違約金約定數額的合理性及商業秘密的價值進行舉證。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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