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寧縣人民法院
執行懸賞公告
(2025)湘0528執408號
本院在執行案件中,因被執行人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致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實現。現申請人向本院提出懸賞執行申請,為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李清立,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陽市新寧縣水廟鎮傘家沖村15組12號。
執行依據:(2024)湘0528民初2916民事判決書。
申請執行標的額:140050元
懸賞條件:舉報人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財產線索使得本院得以執行到位或部分執行到位的,申請執行人承諾以實際執行到位標的額的10%獎勵舉報人。兩人以上提供相同財產線索的,按照提供線索的先后順序登記。同時,敦促被執行人見到公告后,主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懸賞期限: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案件執行完畢之日止。
本院鄭重承諾: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舉報電話:0739-4920649,聯系人:胡法官。
舉報時間: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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