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4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紫光集團原董事長趙偉國貪污、為親友非法牟利、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法庭最終判決,對被告人趙偉國以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以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對追繳在案的趙偉國違法所得返還被害單位。
經法院審理查明,趙偉國在任職期間犯下多項嚴重罪行。2018年至2021年,趙偉國利用擔任紫光集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與特定關系人李祿媛共謀,由李祿媛實際控制的公司低價購買本應由紫光集團購買的房產,借此獲取房產溢價利益,非法占有國有資產價值人民幣4.7億余元。
2014年至2021年,趙偉國再次利用職務便利,將紫光集團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李祿媛等特定關系人經營,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李祿媛經營管理的公司購買代建管理服務,這一行為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8.9億余元。
此外,2019年,趙偉國還指使其實際控制的上市公司董事,將公司項目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租賃給李祿媛實際經營的公司,致使上市公司遭受經濟損失人民幣4645萬余元。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偉國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趙偉國貪污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其為了親友非法牟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同樣應依法懲處,并與貪污罪數罪并罰。
不過,鑒于趙偉國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部分為親友非法牟利犯罪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事實,且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具有自首情節,同時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還有重大立功表現,法院最終決定對其所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對其所犯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可從輕處罰。基于此,法庭作出了上述判決。
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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