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上篇我們一同探討了《無盡的盡頭》中關于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沉重判決及其背后的法律困境后,今天,讓我們將目光轉向劇中另一縷法律的"溫度"——陸聲的案件。看到他在破碎家庭中掙扎,再次被卷入犯罪漩渦,最終卻獲得"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你是否也想深入了解這背后的法律考量?本篇將繼續從追劇者視角,通俗解讀陸聲案所涉及的"附條件不起訴"與"合適成年人"這兩個關鍵法律概念,看法律如何在嚴懲與教育之間,為迷途少年搭建一座"重啟人生"的橋梁。
陸聲的"工具化童年" 法律的"第二次機會"從何而來?
陸聲的故事,簡直是"慘"字當頭。破碎的家庭——酗酒的爹、有精神疾病的媽,再加上一個 PUA他的壞叔叔,簡直是把他往火坑里推。他就像一個被操控的"工具人",一步步滑向犯罪的深淵。劇中提到,他之前就因為入戶搶劫進去過,好不容易出來了,本想洗心革面,結果又被他那個"坑侄兒不倦"的叔叔給忽悠瘸了,再次參與到兒童盜竊團伙里。更讓人心疼的是,他這么做,很大程度上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弟弟陸鳴,所以選擇了自己扛下所有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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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幕里肯定有朋友會問:"這孩子也太可憐了,法律能不能對他網開一面啊?"
你別說,還真能!劇中,陸聲最后就獲得了"附條件不起訴"。這聽起來是不是有點像"免死金牌"?其實不全是。
考慮到他還是個未成年人(不滿18歲),到案后認錯態度也非常好(各種配合調查,真心悔改),主觀上也不是那種壞到骨子里、非要一條道走到黑的"小惡魔",再加上他犯的罪行,從法律角度看,可能判處的刑罰也比較輕(預計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最最關鍵的是,他有明顯的悔罪表現,并且愿意改過自新。綜合這些因素,檢察機關最終給了他一個"附條件不起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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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附條件不起訴"到底是啥好東西?別急,咱們掰開揉碎了說!
"附條件不起訴" 給迷途少年的"改錯觀察期"
你可能會想:"附條件不起訴"?這詞兒聽著就專業,肯定特復雜吧?是不是只要未成年人犯了罪,檢察院大手一揮就能給一個?
其實,你可以把它理解成學校里老師給犯了錯但愿意改正的同學一個"留校察看"的機會。
1. 破除誤解:不是"免罪金牌",而是"考驗機會"
首先得明確一點,"附條件不起訴"絕對不是說孩子犯了罪就啥事沒有了,更不是"法外開恩"。它更像是一個附帶條件的"暫停鍵"。檢察機關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暫時不把案子送到法院去判刑,而是給孩子設定一個"考察期"(通常是六個月到一年),并要求他在這段時間內完成一些特定的"任務"。
2. 核心目的:"以教代刑",重在挽救
這個制度的核心理念就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或者說"以教代刑"。目的是給那些一時糊涂、犯了錯但還有得救的孩子一個真正改過自新的機會,幫助他們順利回歸社會,而不是簡單地一判了之,把他們徹底推向社會的對立面。你想啊,一個十幾歲的孩子,如果因為一次錯誤就背上案底,那他以后的人生路可能會難走很多。
3. 適用條件:想拿到這張"船票",可不容易!
當然啦,這"附條件不起訴"也不是隨隨便便就能給的"福利"。想要拿到這張"改錯船票",得滿足下面這幾個挺嚴格的條件:
* 年齡門檻:必須是14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這是硬杠杠。
* 罪行性質和輕重:犯的事兒不能太嚴重。通常是那些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比如輕微傷)、財產權利(比如小額盜竊)或者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法定刑可能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像陸聲的案子,雖然是盜竊,但他可能是從犯,加上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預計刑罰較輕,就可能符合。
* 主觀惡性和悔罪表現:孩子必須是真心知道錯了,并且有實際的悔改表現。比如主動坦白自己的罪行、積極退贓退賠、向被害人真誠道歉并爭取到諒解等等。劇中陸聲的認罪悔罪態度就是檢察官考量的重要因素。如果孩子死不認錯,或者毫無悔意,那肯定沒戲。
* 多方評估和同意:檢察院在做這個決定之前,得充分聽取公安機關(警察叔叔)、被害人的意見。而且,孩子本人和他的家長(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也得同意接受這個附條件不起訴的安排。
4. 考驗期表現:決定最終"命運"的關鍵
如果在考驗期內,孩子表現良好,嚴格遵守各項規定(比如定期向檢察官匯報思想、參加公益勞動、接受心理輔導等),真正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積極改正,那么考驗期滿了之后,檢察院就會正式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意味著案子到此為止,孩子就不會留下犯罪記錄,這對他未來的學習、工作和生活都至關重要!
反之,如果在考驗期內表現不好,又犯了新事,或者不遵守考察規定,那檢察院可就要"翻臉不認人"了,會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直接把案子送到法院該判就判。
所以你看,陸聲的案子,正是因為他在法律上符合了這些條件,再加上司法機關充分考慮了他的家庭背景、成長經歷這些"法外因素",最終才爭取到了這個寶貴的機會。這背后體現的,正是我們國家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中"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寬容不縱容"的核心原則——既要給迷途的少年一個回歸社會的機會,又不能讓他們覺得犯了錯可以不承擔任何后果。
"合適成年人" 司法程序中撐起一片天的"臨時家長"
在陸聲接受訊問的劇情中,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到一個很容易被忽略但其實特別重要的細節?
當時,陸聲那個不靠譜的爹不愿意到場,他媽媽又因為精神疾病的原因沒辦法來。你想啊,一個未成年的孩子,孤零零地面對警察的訊問,或者在請求受害者原諒的關鍵時刻,身邊連個能幫他說說話、給他壯壯膽的親人都沒有,那得多無助啊!萬一因為緊張、害怕說錯了話,或者自己的合法權利得不到保障怎么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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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 爸媽不在,孩子的權利誰來保障?
這時候,彈幕里肯定又有朋友要擔心了:"這孩子也太慘了!父母都不管,他在警察局里不是任人宰割了?"
別急,我們的法律早就考慮到了這種情況!這時候,法律的"隱形守護者"——"合適成年人"制度就要閃亮登場了!
舉手回答:"合適成年人"來救場!
簡單來說,"合適成年人"就像是未成年人在接受訊問、審判這些至關重要的司法環節時的"臨時家長"或者"法律援助"。當孩子的親爹親媽(也就是法定代理人)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到場,或者不愿意到場,甚至本身就是這案子的同案犯時,為了確保孩子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司法機關就必須為孩子選派一位符合條件的成年人,在場陪伴和協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根據我們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如果因為種種原因通知不到,或者法定代理人來不了,再或者法定代理人本身就是共犯(比如唆使孩子犯罪的父母),那怎么辦呢?
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下,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比如爺爺奶奶、叔叔阿姨),或者孩子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的基層組織(比如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這些人到場之后,就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些訴訟權利,比如對訊問筆錄進行核對確認、提出自己的意見等等,從而在程序上保障孩子的權利,同時也給孩子一些心理上的支持和安慰。
劇中體現:白管教和民政局工作人員的暖心守護
劇中,司法機關就先后指派了看守所的管教白恩宇,以及后來民政局的工作人員,來擔任陸聲的"合適成年人"。他們就像是陸聲在那個特殊時期的"隱形守護者"。他們的出現,不僅僅是在法律程序上保障了陸聲應有的權利,更重要的是,在情感上給了這個絕望中的少年一絲溫暖和希望,讓他感覺到"這個世界上還有人沒有放棄我"。這種人文關懷,對于一個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來說,其意義可能遠遠超出了法律條文本身。
當法律閃耀人性的光輝:救贖與希望
還記得陸聲在諒解書里寫的那段話嗎?他說:"當我再次遇到困難的時候,我又開始懷疑我自己,甚至懷疑社會拋棄了我,直到林檢察官還有白管教再次出現的時候,我才知道,這個世界上還有很多人沒有放棄我,我不應該因為社會上有壞人而放棄自己,并和他們同流合污。我不想弟弟像我一樣,選擇了錯誤的途徑。"
這段話,看得人真是既心酸又感動。在司法機關的耐心干預和制度的有效保障下,陸聲通過"附條件不起訴"這個機會,最終得以脫離那個控制他的犯罪團伙,也讓他重新燃起了對生活的希望。他在信中寫下"希望弟弟永遠相信光",這不僅僅是他對弟弟的期盼,更象征著法律制度對一個個迷途靈魂的救贖與照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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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場景,可以說是點睛之筆,直指"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本質——法律不僅僅是要懲罰那些已經犯下的罪行,更重要的是要努力阻斷那些可能發生的"未然之惡"。它就像是社會遞給那些曾經犯錯、但仍有希望的少年們的一張"贖罪券",一張通往"重啟人生"的船票。
這,或許就是法律在冰冷的條文之外,最溫暖、最有人情味兒的一面吧。
來源:芙蓉律師事務所
編輯:劉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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