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一位病重老人在銀行門口去世的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據報道,老人因偏癱住院急需 5 萬元治療費,其女兒帶著存單和證件到中國農業銀行田心支行取款,卻被要求 “必須本人到場”。盡管家屬多次解釋老人無法行動,但銀行堅持 “按規定辦事”,最終家屬不得不將插著氧氣管的老人抬到銀行,老人在辦理業務過程中不幸離世。這一事件不僅讓人們對銀行的服務和規定產生質疑,也引發了對相關法律問題的思考。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主攻方向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雖然很少接觸民事案件,但大家讓我評論一下此事件,我的各自媒體后臺收到很多關于此事涉及的法律問題提問,選取幾個有代表性的問題,這里統一做回復。
銀行規定是否合法合規?
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銀行在辦理儲蓄業務時,確實有義務核實儲戶身份,以保障儲戶資金安全。一般情況下,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要求本人到場辦理,這一規定本身并無不妥。然而,在特殊情況下,如儲戶病重、行動不便等,銀行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內部規定,采取靈活措施,為儲戶提供便利。
銀保監會等監管部門多次強調,金融機構要加強對特殊群體的金融服務,保障特殊群體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完全可以啟動應急預案,安排工作人員上門核實情況,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確認儲戶身份和取款意愿,而不是機械地執行‘本人到場’的規定。
銀行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
對于銀行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我認為,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如果銀行在明知老人病重、無法行動的情況下,仍然拒絕采取任何變通措施,導致老人不得不被抬到銀行,最終不幸離世,那么銀行存在一定的過錯。
根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銀行作為服務提供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如果銀行的行為被認定為違反了上述義務,且與老人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那么銀行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家屬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家屬可以先與銀行進行協商,要求銀行對事件進行調查,并給出合理的解釋和解決方案。如果協商不成,家屬可以向銀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監管機構進行投訴,尋求幫助。
家屬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銀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訴訟過程中,家屬需要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銀行存在過錯,以及銀行的過錯與老人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如何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為了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銀行應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員工的培訓,提高員工的服務意識和法律意識。在遇到特殊情況時,銀行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靈活措施,為儲戶提供便利。
同時,監管部門也應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力度,督促金融機構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保障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此外,社會各界也應加強對特殊群體的關注和關愛,共同營造一個更加公平、和諧的社會環境。
我認為銀行的過度形式主義,和家屬的過度順從,是導致本次悲劇發生的根源所在,我們應該堅決向過度形式主義說“不”,增強自己的權利意識,不要完全按照“形式主義”者指的羊腸彎道去走,別等出現悲劇結果,再來回捋找哪錯!我是李肖峰律師,歡迎關注賬號,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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