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一起涉未成年人家庭保護典型案例引發社會關注。江蘇南京男子劉某某在離婚后,多次故意將未成年兒子遺棄在地鐵站、學校等公共場所,最終因情節惡劣,被法院以遺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二審維持原判。這一判決不僅彰顯了法律對未成年人權益的堅決維護,也為社會敲響了家庭責任與法律底線的警鐘。
據案件披露,劉某某與前妻離婚后,通過訴訟爭取到兒子劉小某的撫養權,并達成民事調解協議。然而,從2018年至2019年,他卻以出差、與前妻矛盾等理由,九次將年僅六七歲、生活無法自理的劉小某遺棄在外。年幼的孩子被迫在幼兒園、學校、地鐵站等陌生環境中等待,甚至在派出所寄居長達30余天。面對民警、教師的多次勸誡,劉某某仍屢教不改,其行為不僅嚴重傷害了孩子的身心,更突破了人倫與法律的雙重底線。
從法律層面來看,劉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典型的遺棄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劉某某作為法定監護人,在有能力履行撫養義務的情況下,長期、多次拋棄幼子,導致孩子生活無著、身心受創,法院的判決于法有據、于情合理。這也提醒所有監護人,撫養子女不僅是道德責任,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律義務,任何企圖逃避、漠視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
劉某某被判刑,是法律對惡意棄養行為的有力回應,更是對所有監護人的一次嚴肅警示。家庭是孩子成長的港灣,父母的責任重于泰山。唯有強化法律約束、弘揚家庭美德,才能讓每一個孩子在安全、溫暖的環境中健康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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