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丈夫打賞主播揮金如土,妻子想把錢要回
易云經營著一家寵物店,服務優質、價格實惠,生意還算穩定。后來,丈夫蘇強失業,決定和易云一起經營寵物店。
由于業務不熟,蘇強負責看店,核心工作依舊由易云完成。如此一來,蘇強便有了大量閑暇時間,開始在某短視頻平臺上看直播。
一段時間后,蘇強迷上了幾個聲音甜美、性格溫柔的主播。她們經常和直播間的粉絲互動聊天,還會根據粉絲打賞的多少,滿足其指定要求,比如跳舞、唱歌等。
蘇強非常喜歡這種互動,經常參與其中。為了占據榜一大哥的位置,獲得與主播互動、點播的權利,蘇強在短短兩周內給主播打賞15.8萬元。要知道,他可是一個到飯店吃飯嫌奢侈、到商場買衣服嫌貴的人。
易云工作繁忙,一直沒有察覺到蘇強的異常。那天,她照例準備提取寵物店的部分收益進行定期存款,才發現蘇強兩周內多次從寵物店的賬戶轉款,累計18萬元。
一開始,易云問什么蘇強都支支吾吾不肯說,要么就想各種辦法轉移話題。后來,在易云的逼問下,蘇強只得將自己的所作所為和盤托出:“我總共取了18萬元,給主播打賞15.8萬元,剩下的都在銀行卡里。”
頃刻間,易云感覺天快塌了。寵物店每月盈利不過一萬多元,蘇強兩周便揮霍了一年多的收入!她要求蘇強立即停止刷直播,并將15.8萬元追回,否則就離婚。
蘇強嘟囔道:“打賞就像給人送禮物,哪有要回的道理?”見丈夫不知悔改,易云直接收回了財務控制權,并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開庭時,易云主張,蘇強為滿足一己私欲,打賞花掉了15.8萬元,離婚時應該全額補償給自己。蘇強則辯稱,離婚分割財產只分割現有的,打賞屬于年輕人的正常生活支出,不需要補償女方。
02
律師說法:打賞行為如何定性
1. 蘇強給主播打賞的行為是否構成贈與
蘇強打賞女主播這一行為涉及比較復雜的法律關系。蘇強與平臺之間構成服務合同法律關系,主播與第三人間的法律關系則可根據兩者的具體合作模式及其對應的權利義務作出認定。
打賞時,蘇強并非將金錢或具有金錢價值的財產直接付給主播,而是先在平臺上充值,兌換成虛擬貨幣或禮物,然后再打賞。平臺收取虛擬貨幣或禮物后,與主播另行分配處理。所以,蘇強與主播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贈與法律關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7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157條規定處理。
回到本案,如果蘇強約主播私下見面,與之發展為同居或其他類型的情人關系,存在有平臺之外直接的贈與款項,那么,易云有兩種維權方案。
一種是依據解釋二第7條的規定,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由,要求確認贈與無效,并要求受贈與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另一種是以蘇強存在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依據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依據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請求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 易云能否主張蘇強就打賞的15.8萬元進行全額補償
雖然不能得到全額補償,但可以要回部分損失。
涉案的打賞款項屬于蘇強和易云的經營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在行使處理權時,應該秉承節制、理性及審慎的原則,合理、規范地使用。
很明顯,蘇強在短短兩周之內打賞消費15.8萬元,與過往在商場買衣服都嫌貴的行為相比,已經遠遠超出其日常平均消費水平。所以,蘇強的打賞行為可以被認定為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因為15.8萬元已經被蘇強消費完畢,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法院判定蘇強未經易云同意擅自打賞,且金額遠遠超過家庭收入,該行為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揮霍,就15.8萬元應該少分。蘇強要給付易云補償款9萬元。
3.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施行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是如何認定和處理的
在民法典頒布前,當時的婚姻法(已廢止)體系并沒有涉及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相關內容的具體條款。
在民法典實施后,第1092條創新性地增加了關于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夫妻一方存在揮霍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實施該行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盡管民法典明確了揮霍行為在離婚財產分割中的影響,但對于如何精準認定揮霍行為,以及在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當遵循怎樣的詳細標準和操作流程,無論是民法典本身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均未給出明確、細致的規定。
這也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此類情況的處理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和爭議空間。在實務中,一般會以消費行為是否超出正常生活需求、用于非家庭生活必需,以及財產減少的程度等因素來進行判斷。
4.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施行后,如何認定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少分或者不分的是全部財產還是特定的揮霍部分的財產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6條的規定,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在網絡直播平臺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數額明顯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可以認定為揮霍。在認定揮霍行為時,需要考慮打賞數額、家庭消費水平、是否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等因素。
雖然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了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在離婚時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并沒有規定“少分或者不分”的是全部財產還是特定揮霍部分的財產。
在實務中,少分或不分的一般僅限于揮霍部分的特定財產。
另外,如果夫妻一方網絡打賞構成揮霍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依據民法典第1066條的規定要求分割財產。
法律明確規定了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除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消費外,兩人應該商量一致。在涉及用共同財產進行網絡打賞的特定場景下,要注意把握家庭財產與打賞金額的度,冷靜、理性處理,切忌沖動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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