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識字的老人留下一份遺囑,有效嗎?記者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全家為遺囑是否有效對簿公堂。
陸阿婆育有四個女兒,丈夫去世數年后,涉案老房開建。之后多年里,陸阿婆一直和大女兒一家生活在老房里。2013年,老房拆遷,陸阿婆獲得了一套安置房。2015年,陸阿婆立下遺囑,表示要將名下這套動遷房遺贈給外孫鄧先生,其他子女不得爭執。
安置房交付后,一直由鄧先生管理。2020年8月,陸阿婆離世,鄧先生繼續以自己的名義與租戶簽訂了租房合同并收取租金。然而他的三個姨媽明確反對房子歸鄧先生所有,于是鄧先生將父母、三個姨媽和房地產公司起訴至浦東法院,請求判決遺囑有效,確認動遷房歸自己所有,并要求房地產公司配合辦理房產證。
鄧先生的父母表示,老房是夫妻二人出資出力建造的,且房屋拆遷后,母親一直跟隨他們居住,同意把房子給兒子。
三個姨媽則認為,涉案遺囑是代書遺囑,母親是文盲,除了會寫自己的名字之外不識字,根本無法確認遺囑上的內容,因此遺囑應屬無效。即便有效,鄧先生也未在知道受遺贈的60日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應視為放棄接受遺贈。因此,她們主張該動遷房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姐妹四人各自享有25%的份額,并要求房地產公司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浦東法院審理后認為,法律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并未限定自然人必須具備何種文化程度才可以立遺囑。因此,即便陸阿婆不識字,也不能等同于其無法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或否定其可以立遺囑的權利。同時,陸阿婆的遺囑原件亦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據此,法院認定陸阿婆所訂立的遺囑合法有效。
關于鄧先生是否在法定期限內做出接受遺贈或者放棄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法院認為,鄧先生雖然沒有直接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明確告知接受遺贈,但是也沒有明確的拒絕受遺贈行為,而是在遺贈人去世后參與了遺贈房屋的管理,將房屋出租給案外人,足以認定鄧先生已經作出了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且該意思表示是在法定期限內作出。
考慮到陸阿婆長期與鄧先生一家共同生活,鄧先生及其父母對陸阿婆盡到了贍養及照顧之責,浦東法院最終判決支持房屋歸鄧先生所有,并由房地產公司配合辦理該房屋產證。
原標題:《上海一老人將房產留給外孫三個女兒不認:母親不識字,遺囑有效嗎》
欄目主編:王海燕 題圖來源:圖蟲 圖片編輯:曹立媛
來源:作者:解放日報 王閑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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