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233條,銀行工作人員明知患者瀕死仍強制其到場、故意拖延辦理的行為,符合”應當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的過失致人死亡要件。
前文回顧:
剛開始看到這個視頻的時候,我內心是懷疑的。我知道用戶到有些銀行取款,會遭遇各種刁難,已經近乎變態。但變態到這種地步,還是太意外了。
一位自稱是這位婦女侄子的人在視頻中描述事件經過:
“我的姑媽多年來一直多病纏身,早段時間因偏癱導致腿摔斷在田心醫院住院。 5月14日,表妹想送姑媽去別的醫院治療,姑媽讓女兒拿著2人身份證和存單去中國農業銀行湖南株洲田心支行取最后一筆定期存款5萬元,但是銀行工作人員告知表妹必須姑媽本人到銀行辦理才行。 表妹明確告訴銀行的工作人員,母親重病,來不了銀行辦理手續,但是銀行工作人員在知曉存款人身體健康狀況不好的情況下,也強調要求當事人前來,本可以上門服務的項目也不主動提供。最后沒有辦法,表妹聯系了小表妹夫用輪椅抬著姑媽來到銀行辦理取款手續……手續從下午4點鐘一直辦到5點多下班了還沒辦好,姑媽慢慢倒在了銀行門口死亡……”
極目新聞的報道證實了這一消息:“中國農業銀行湖南株洲田心支行附近的多位居民告訴極目新聞記者,5月14日下午確實有人用輪椅送一位婦女到中國農業銀行湖南株洲田心支行,取錢時發生糾紛,當時來了120救護人員、警察等人員,后來晚上來了一輛殯儀館的車拉走了一個人。”
農行目前還未回應此事。
這真是令人憤怒!株洲農行的官僚主義,已經喪失了基本的人性。
該案涉事金額為5萬元定期存款,根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管辦法》,代理人憑雙方身份證、存單及密碼即可辦理取款。
現在,很多銀行以“保障資金安全”為由,僵化執行一些臨時規定,強行要求取款“必須本人到場”,已涉嫌違法。
安全與便利亦并非絕對對立。工作人員未考慮患者生命安全的緊迫性,在家屬明確告知老人病重住院的情況下,仍堅持要求本人到場——就算要核實本人,難道不可以通過視頻驗證、醫院證明等方式核實身份嗎?尤其是面對一個重癥需要緊急手術的客戶。
生命安全永遠高于機械的制度(尤其還是涉嫌違法的臨時規定)執行。銀行為什么未采用任何變通措施?還有基本的人性嗎?是否應對過失致人死亡負有責任?
根據刑法233條,銀行工作人員明知患者瀕死仍強制其到場、故意拖延辦理的行為,完全符合”應當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的過失致人死亡要件。
從下午4點到5點半,一個半小時足夠醫生搶救三波心梗患者,但農行柜員們硬是把5萬元取款流程拖成”死亡倒計時”。
這或許可以成為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新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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