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是濟寧市任城區X街道辦事處X村村民,其合法承包土地位于該村。因X煤礦采煤塌陷,致使老運河X街道X村至X村段地面沉陷,河道堤防失去防洪排澇功能,相關部門對下沉塌陷段堤防進行加高、加固處理時占用了胡X的土地。胡X認為土地被占用存在違法用地、毀地行為,且未獲合法批準手續,土地性質改變并遭永久性破壞。
2024 年 9 月 29 日,胡X向濟寧市任城區自然資源局提交行政查處申請書,請求查處違法用地、毀地行為并處分相關責任人。2024 年 11 月 18 日,任城區自然資源局作出《關于任城區X街道X村村民反映問題的情況回復》,但因律師事務所地址搬遷,該回復郵件未能實際送達,經市中院協調不按超期處理。
胡X認為任城區自然資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查處職責,回函避重就輕,遂于 2025 年向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任城區自然資源局則稱胡X復議申請超時效,其已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回復符合法律規定,且經核查不存在違法占地行為。
經審理,任城區人民政府認為任城區自然資源局回復未全面回應胡X請求,應繼續履行法定職責,最終責令其在 60 日內履行職責并答復申請人。
申請人認為:
1. 自己作為土地承包方,有權要求自然資源局依法查處違法用地、毀地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 自然資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查處職責,且作出的回復避重就輕,未正視土地被破壞占用的事實。
被申請人濟寧市任城區自然資源局認為:
1. 申請人復議申請超過法定時效,應駁回申請。
2. 已在法定期限內開展調查核實并回復,履行了法定職責,且經核查不存在違法占地行為,回復內容合法有據。
任城區人民政府責令濟寧市任城區自然資源局在 60 日內履行職責并答復申請人。
這一結果一定程度上維護了胡X的權益,推動自然資源局重新處理其訴求,保障了公民對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的監督權利。
首先,協助當事人收集相關證據,如土地承包證明、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向自然資源局提交的行政查處申請書等,明確案件事實。
深入研究土地管理、行政復議等相關法律法規,分析自然資源局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的職責和行為是否合法合規。
針對自然資源局的回復進行詳細分析,找出其未全面履行職責的關鍵點,為行政復議申請提供有力支撐。
胡X作為土地承包者,在土地權益可能受損時,依法向自然資源局申請查處,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正當行為。而自然資源局的回復未對土地性質、是否存在違法占地及管轄權等關鍵問題作出明確認定和答復,未充分履行法定職責。
行政復議機關的決定體現了對行政機關履職的監督,確保公民權益得到保障,也促使行政機關更加規范地履行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未告知救濟渠道時申請期限的計算方式;第六十六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對被申請人不履行職責的處理方式。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確定土地權屬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明確河道堤防內土地等的權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防洪工作中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河道整治占地的相關規定。
《山東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辦法》第三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河道主管機關的職責及對違法行為處理的相關規定 。
▌專業領域
在企業訴訟、仲裁、重大民商事爭議解決等方面具有獨到思路,業務范圍涉及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公司股權、金融借貸、婚姻繼承、勞動糾紛、征地拆遷等領域,在商事投資、股權爭議、企業家權益保護、股權激勵制度的構建與實施、公司頂層架構設計、股東投資風險防范和控制、公司日常法律風險防范、重大刑民交叉案件、涉經濟類刑事案件等領域均有豐富經驗。
▌執業領域
來春雷律師,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全日制研究生學歷,獲得法學碩士學位。
擔任過中學教師,九年政府機關工作經驗,對于政務文化和政府體系運轉程序有一定的了解。
參與處理過民商事糾紛逾三百余件,實踐經驗豐富,擔任過天津市某大型國企法律顧問。
曾任九三學社天津市委參政議政專家、市委法律專委會委員。對于房地產相關爭議和征收拆遷領域有獨到見解和辦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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