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證,全稱“預防性健康檢查證明”。按照國家相關法規,從事食品、藥品、化妝品生產經營、餐飲行業、飲用水行業、公共場所服務行業等特定崗位的從業人員必須持健康證上崗,證件有效期為一年。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接觸到的廚師、外賣員、護工、月嫂等從業人員,每年都要至少進行一次相關傳染病的篩查,并辦理健康證,才可以上崗工作。但在一些地方,辦理健康證的體檢過程中,存在種種違規情況,規章制度形同虛設。
體檢項目大縮水
“健康證”54分鐘速成
《財經調查》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在鄭州某中醫院里,記者只做了X光胸透、采血、血壓測量后,相關醫務人員便在記者體檢單上肝炎、痢疾、傷寒、肺結核、皮膚病等位置蓋上了“未見異常”“未觸及”等印章。在這個過程中,醫生沒有對記者進行任何詢問和檢查。
值得注意的是,采血并不是靜脈采血,而是指尖采血,采血量僅有幾滴。檢查結束后,工作人員就在現場操作打印機打印健康證。從記者掛號繳費到拿到健康證,一共用時54分鐘。
在南寧市某醫院為公共服務人員辦理上崗需要的健康證時,檢驗過程松散隨意,甚至漏檢都能辦下健康證。
在天津市某醫院,記者同樣在未進行任何既往病情詢問和其他體征檢查的情況下拿到了健康證。
在沈陽某醫院,在沒有既往史的詢問,沒有針對皮膚傳染病的體征檢查,沒有進行針對肺結核的X光胸透的情況下,僅過了一天,記者就從該醫院辦出了健康證。
在鄭州某中醫院,工作人員直接告訴記者不需要進行內科檢查,記者只量了血壓抽了血,便在兩天后拿到了健康證。但是這張健康證的發證單位并不是該醫院,而是鄭州另一家醫院。
5月12日晚,鄭州市衛健委發布“健康證”辦理有關問題查處進展情況的通報。所在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已責令上述部分醫療機構暫停從業人員健康體檢業務并依法立案查處,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一步作出警告、罰款、停止相應執業活動的行政處罰。
健康證辦理亂象頻出
檢驗人需承擔相應責任!
我們可以看出在健康證的檢查、檢測及辦理過程中存在著諸多不規范現象:“給錢就辦”、“不做體檢就能辦健康證”、“體檢不合格也可以花錢買證”。針對這些檢測亂象,此前央視新聞記者也進行了獨家調查。
不核對體檢者身份
央視新聞記者聯系到河北石家莊一位網名為“源源健康證”的健康證辦理人員,她表示他們有體檢車,可以約定地點體檢。
在進行健康證體檢的體檢車現場,記者注意到,無論是胸透設備操作人員,還是負責采血和信息登記的工作人員,全程都沒有核對過體檢者的身份。
記者與另一名年齡相差15歲,著裝和發型完全不同的同事交換了身份證和體檢資料進行健康證體檢。在各項體檢環節中,工作人員都未核對體檢者身份,對于記者主動遞交的身份證,也沒有進行核對。
體檢項目“缺斤少兩”
按照河北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技術規范,健康證體檢主要包括詢問既往史、體征檢查、X線檢查、血清學檢查和病原微生物檢查(糞便檢查)五個體檢項目。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健康證體檢不僅存在著不核對體檢者身份的問題,這些體檢機構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缺失詢問既往史、體征檢查、病原微生物檢查等環節的情況。
檢驗流程不規范,檢驗結果不真實
除了在體檢項目上“缺斤少兩”,記者還發現一些健康證體檢機構存在病原微生物檢查(糞便檢查)流程不規范的問題。
記者用明顯區別于糞便的大豆醬替代糞便樣本送檢。三天后,記者收到了兩張真實有效的健康證。在某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記者僅完成了胸透和抽血兩個項目,甚至沒有提交糞便樣本,同樣在三天后收到了一張健康證。
圖源:央視新聞
健康證作為公共衛生安全的重要屏障,其辦理過程涉及檢驗人的核心職責。然而,上述曝光的“無需抽血”“代檢頂替”“檢測流程混亂”等問題,嚴重暴露出醫療機構檢驗環節的嚴重失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檢驗項目包括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皮膚病等傳染病篩查。此外,《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未取得健康合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檢驗人等醫務人員需嚴格按照上述法規要求,對體檢者進行全項目檢測,確保結果真實有效。
檢驗人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
檢驗人需對體檢者身份進行嚴格核驗,防止冒名頂替。例如,南京市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管理辦法要求,體檢者需攜帶身份證原件進行登記,檢驗人需通過人臉識別等技術手段確保人證一致。此外,樣本采集環節需遵循《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確保樣本來源可追溯。
若檢驗人未履行身份核驗職責,或放任他人偽造樣本,將直接違反《醫師法》第三十七條關于“嚴重不負責任”的規定。
根據《醫師法》第三十七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
例如,某區疾控中心多名檢驗人員因未按程序進行抽血、化驗等操作,被處以行政記過處分,檢驗科主任被追究管理責任。
刑事責任
若檢驗人故意偽造檢驗報告或協助他人偽造健康證,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的“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例如,石家莊市某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檢驗人員未進行糞便樣本檢測即出具合格報告,若該行為被證實為故意為之,檢驗人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此外,若因虛假健康證導致傳染病傳播,檢驗人還可能因“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檢驗人常以“檢驗結果僅對樣本負責”為由推卸責任。然而,根據《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檢驗人員需對樣本采集、運輸、保存等環節進行監督。例如,若檢驗人明知體檢者偽造頂替樣本送檢,仍出具陰性報告,則構成“明知故犯”,需承擔法律責任。反之,若樣本在采集環節已被調包,且檢驗人無法通過技術手段識別,則責任應由采集人員或機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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