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一人酒駕!
2025年1月,靳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被沁水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靳某某駕車時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75.6mg/100ml,系醉酒駕駛。另查明,靳某某因無證且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21年3月被沁水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3000元。
靳某某2021年因酒駕受過行政處罰,2025年再次酒駕,主觀惡性明顯,依據五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一般不適用緩刑之規定,最終,本院判處靳某某拘役一個月十日,并處罰金3000元。
二次酒駕是“知法犯法”,是對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極度不負責任,應依法從嚴處罰。首次酒駕在情節較輕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適用緩刑,如五年內再次酒駕,則考慮其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等情節,從嚴懲處,不適用緩刑。
為維護自己及他人生命安全,
駕駛人員必須牢固樹立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理念,
切勿心存僥幸。
商務合作 0356-8981555
來源:沁水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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