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路面濕滑,
劉某駕駛二輪摩托車搭載兒童,
因路面井蓋凸起,
摔倒受傷造成十級傷殘。
劉某的損失能否獲得賠償?
近日,
湘潭市雨湖區(qū)人民法院
審理了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事故現(xiàn)場
2023年7月,劉某駕駛二輪摩托車搭載一名兒童(4歲)行駛至湘潭某路段時,因道路中間井蓋凸起導致劉某駕車失控摔倒在地,造成身體多處受傷。經(jīng)鑒定,劉某構成十級傷殘。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劉某反映情況,某開發(fā)建設局出具意見書,明確事故路段市政維護工作由某城市運營公司負責。劉某遂以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為由將該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某城市運營公司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5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涉事窨井蓋位于道路中間,屬于市政公共設施。被告某城市運營公司為該窨井蓋的管理維護者,負有定期檢查、維修義務。因井蓋凸起未及時處理,導致路面安全隱患,屬于管理瑕疵,被告某城市運營公司對原告損失應承擔80%侵權責任。
原告劉某作為駕駛人,違規(guī)安裝雨棚且搭載一名兒童至車前方,導致行車視野受限,雨天駕駛未減速緩行,存在一定過錯。法院酌情認定原告自負20%的責任。
據(jù)此,法院判決由被告某城市運營公司賠償原告劉某12萬余元。其余損失原告劉某自行負擔。
一審判決后,被告某城市運營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同時,經(jīng)法院與責任公司溝通和建議,井蓋問題已經(jīng)整修完畢。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8條第二款規(guī)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某城市運營公司未能及時修復凸起井蓋,直接導致事故發(fā)生,應承擔主要責任。市政部門需加強道路設施巡查,對井蓋缺失、凸起等問題建立快速響應機制,避免類似隱患。駕駛人在雨天行車應降低車速,保持車距,尤其搭載兒童時更需謹慎,避免因疏忽釀成事故。法官提醒,道路安全需多方共筑,管理部門“守好一方井蓋”,駕駛人“繃緊安全之弦”,方能減少悲劇發(fā)生。
來源:湘潭市雨湖區(qū)人民法院
作者:歐陽超、周江婷
編輯: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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