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從交通事故到醫療糾紛,從高空拋物到寵物傷人,從網絡誹謗到環境污染……生活中我們可能遇到種種侵權行為。侵權須擔責,損害須賠償,這既是社會基本常識,也是民法基本法理。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編系統規定了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損害賠償規則以及各種具體侵權責任,在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預防和懲罰侵權行為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我們選取9個典型侵權糾紛案例進行剖析解讀,以幫助官兵有效規避侵權風險,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一
好意規勸惹官司
本無過錯不擔責
典型案例
段某在居民樓電梯內抽煙,鄰居楊某告知其電梯內禁止抽煙,兩人爭辯數分鐘后,段某情緒激動導致心臟病發作,經搶救無效死亡。段某家屬將楊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40余萬元。一審法院判決楊某補償原告1.5萬元。段某家屬不滿,繼續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段某家屬全部訴訟請求,并撤銷一審判決,楊某不用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律師講法典
有過錯才擔責,無過錯不擔責,行為人自身過錯是承擔侵權責任的重要前提。電梯屬于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公民有權制止他人在電梯內吸煙。
本案中,楊某制止段某在電梯內吸煙的行為是正當行使公民權利,且楊某根本無法預見段某可能心臟病發作的后果,因此沒有任何過錯,不應對段某的死亡承擔侵權責任。二審法院依法糾正了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充分保護了公民阻止違法行為、維護公共利益的積極性,有力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案例二
體育活動難免受傷
風險自擔免于賠償
典型案例
某部參謀周某和地方人員宋某經常參加業余足球比賽,一次跳起爭搶頭球時發生身體碰撞,宋某不慎摔倒,導致鎖骨骨折。宋某提起訴訟,要求周某賠償其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1萬余元,被法院駁回。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律師講法典
自甘風險屬于侵權行為的法定免責事由。籃球、足球等競技體育運動,具有一定的身體對抗性和人身危險性,參與者既是危險的潛在制造者,也是潛在承擔者,難免會出現受傷情況。宋某對足球比賽中的風險應當有所認知和預見,其自愿參加足球比賽,屬于自甘風險的行為。跳起爭搶頭球屬于正常的足球技術動作,周某并未違反比賽規則,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三
逃單摔傷反索賠
“自力救濟”顯正義
典型案例
馬某等人到老李經營的餐館就餐,餐后未買單并迅速逃離。老李發現后,呼喊馬某等人付款并沿路追趕,同時撥打電話報警。馬某在逃跑過程中摔傷,花去醫療費數萬元。后馬某提起訴訟,要求老李賠償醫療費等損失,被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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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77條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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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77條又被稱為“自力救濟”條款,是對“我傷我有理”“我鬧我有理”等錯誤認知的明確否定,弘揚了社會公平正義。本案中,馬某等人吃“霸王餐”的行為,侵害了店主老李的合法財產權,老李為防止事后無法追索餐費,便追趕馬某要求付款,是典型的“自力救濟”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因此老李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自力救濟行為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和范圍,如有故意傷人等違法情形的,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四
勛章無價亦“有價”
精神損害須賠償
典型案例
退休干部老朱在革命戰爭年代榮獲多枚勛章,數十年來悉心保護,視若珍寶。某私人博物館負責人趙某將這些勛章借去展覽,期間不慎丟失。趙某認為勛章本身價值不高,僅同意賠償幾百元。老朱既心疼又氣憤,將趙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余元,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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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83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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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只有人身權益受損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害人才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對于一般財產損失,受害人不得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如果是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滅失或毀損,物品所有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老朱的勛章是其重要的精神寄托,已超出普通財物范疇,有著明顯的人身屬性。由于趙某管理不善導致勛章遺失,給老朱帶來了嚴重精神痛苦,老朱依法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案例五
演習區域高度危險
貪玩冒進后果自負
典型案例
某部隊組織軍事演習,在演習區域架設鐵絲網進行封閉管理,并按規定發布告示,設立警示牌,在附近循環廣播,提醒民眾不要靠近。村民劉某出于好奇,夜間剪開鐵絲網溜進演習區域撿彈殼,不料一枚啞彈突然爆炸,劉某受傷嚴重。劉某家屬將該部隊訴至法院要求巨額賠償,被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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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43條規定,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采取足夠安全措施并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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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通常與社會公眾活動場所相隔絕,若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且盡到警示義務,受害人未經許可進入該區域,說明受害人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明顯過錯。本案中,部隊已經按照規定采取了足夠安全措施,盡到了充分警示義務,劉某對擅闖演習區域的違法性和危險性有充分認知,仍實施該行為,由此造成的損害后果應由自己承擔。
案例六
孩童校內受傷害
校方有錯須擔責
典型案例
某部參謀老楊7歲的女兒就讀小學一年級,某日上體育課,被同一場地上練習足球的六年級學生王某踢出的球絆倒,導致受傷。學校和王某家長互相推諉,都拒絕賠償。老楊便將學校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學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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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99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律師講法典
未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法律給予特殊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人身傷害的,教育機構須證明已盡到管理職責,否則就要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學校同時安排六年級和一年級學生在同一場地上體育課,對潛在風險應當有所預見,但并未采取充足防護措施,存在明顯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某參加校方組織的體育課,未違反活動規則,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不構成侵權,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七
遛狗拴繩要看緊
依法養寵莫輕心
典型案例
陳某在小區內遛狗時見四周無人,遂解開犬繩任其自由活動,鄰居吳某上前逗弄,不料被狗咬傷。事后吳某要求陳某賠付醫療費用2000元,陳某以“對方逗弄在先”為由拒絕賠償。吳某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陳某承擔1500元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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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46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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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養寵物是個人自由,但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也要履行保護他人的義務。除了要按規定為寵物辦理登記證、免疫合格證并定期接種疫苗,還要做好防護措施,如遛狗時系好犬繩、戴好嘴套等,以免出現寵物傷人事件。本案中,陳某在公共場所未給狗佩戴安全繩,致使吳某受傷,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吳某對狗進行逗弄,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因此可適當減輕陳某的賠償責任。
案例八
高空拋物責任重
頭頂安全要守護
典型案例
文職人員小王行至某6層居民樓下,被住戶扔下的空酒瓶砸成重傷。因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小王將3層至6層住戶全部告上法庭。3層、5層住戶提供了案發時段家中無人的證據,法院判決4層、6層住戶承擔侵權責任。后警方查清4層住戶范某為加害人,以涉嫌“高空拋物罪”對其采取強制措施,6層住戶也對范某進行了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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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②刑法第291條之二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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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高空拋物案多發頻發,嚴重威脅百姓的“頭頂安全”。本案中,范某“隨手一扔”的行為不僅違反社會公德,還具有高度危險性,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同時,還要受到刑事處罰。遇到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情況,應及時報案,公安機關有義務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如經調查仍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相關住戶須“自證清白”、排除自身嫌疑,否則就要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九
歪風邪氣不助長
“碰瓷”苦果要自嘗
典型案例
某部戰士小馮休假期間駕駛車輛出行,孫某突然從路邊沖出,徑直撞向車頭,隨后便血流不止、倒地不起,叫嚷著要求5千元賠償,并聲稱不給錢就鬧到小馮單位。小馮及時報警,并提供了行車記錄儀錄像作為證據。警方查明孫某系故意制造碰撞事故,小馮無須擔責,孫某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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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74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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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碰瓷”,是指行為人通過故意制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本案中,孫某明知正在行駛的汽車具有高度危險性,仍實施碰撞行為,證明其主觀上存在制造交通事故的故意,應對損害后果承擔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碰瓷”分子經常不擇手段制造事端,遇到可疑情況時,我們要保護現場、留好證據,及時報警處理,切莫選擇“私了”,否則很容易會陷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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