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普陀法院)審理了一起涉飲酒人死亡的案件。
一個動作
成無責關鍵
2024年1月的一天晚上,金先生與四名同事結束了一天的工作相約去某燒烤店聚餐。其間,他與同事一起飲用了一瓶自帶且已開封的52度白酒。深夜,他們結束聚餐準備離開,一名同事見金先生身著單薄西裝,便將一件薄棉夾克交給他讓其穿上。隨后,金先生自行打了一輛網約車回家。
次日清晨,鄰居發現倒地的金先生并報警,可惜為時已晚。金先生送醫后因醫治無效去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顯示,他的直接死亡原因為急性酒精中毒引起的凍傷。
金先生的親屬認為,四名同事作為聚餐的共同組織者、飲酒的參與者,應對金先生過量飲酒的行為進行勸阻并且負有看顧、照護的注意義務,但四人并未盡到相關義務,對金先生的死亡后果負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圖與本案無關。圖源:視覺中國
普陀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的聚餐屬于同事間正常交往過程中發生的一次聚餐,根據現有證據難以認定四被告在聚餐飲酒的過程中對金先生存在強迫飲酒、勸酒等不當行為。根據監控,聚餐結束后金先生離開餐廳時能自行獨立行走,未表現出明顯的異常狀態,且其中一名被告還向他提供了一件外套,四被告已經盡到相應的照顧、幫助義務,之后發生的不幸非四被告所能預料。而且,金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審慎管理自身事務,對飲酒可能會對身體造成的危害也應當明知。
最終,普陀法院判決駁回了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家屬提起上訴,因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上訴費,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無明文規定的
共同飲酒“注意義務”
近日,云南昆明的朱某丙與11人聚餐飲酒后死亡,法院審理后認為,酒局組織者、駕車送朱某丙者和另一位親屬因未盡照看及救助義務,承擔次要責任,合計賠償近20萬元。其余同桌的8人屬正常“敬酒”及未飲酒,不構成侵權。
一個月前,在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的一起類似案件中,盡管無證據證明存在勸酒或“斗酒”行為,法院仍認定共飲者與醉酒者死亡的事實存在一定關聯,判令所有共飲者承擔賠償責任。
在共同飲酒引發的死亡案件中,同為共飲人,有人賠償數萬元,有的分文不賠;有人送醫仍被追責,有人不照護飲酒者反而免責。這類“同酒局不同責”的判決差異,頻頻在社交平臺引發爭議:共同飲酒是否必須擔責?責任邊界應如何劃定?
記者梳理多起相關判例發現,司法實踐中共飲人責任大致分為三類:
- 飲酒者與共飲人共擔責任,勸酒或酒局組織者擔責比例更高;
- 飲酒者自負其責,共飲人免責;
- 共飲人自愿對飲酒者適當補償。
普陀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陳瑩表示,一般而言,飲酒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自身的身體情況和酒量,對于過量飲酒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應當有預見能力,如果飲酒者在飲酒過程中對于放縱自身飲酒具有較高程度的過錯,則應當認定飲酒者自身存在過錯。
“共同飲酒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則需要考量共同飲酒人是否存在違反合理的照護義務、是否對損害后果存在過錯等因素。”陳瑩說,由于飲酒特別是大量飲酒勢必會降低人的判斷力和控制力,增加危險行為和自身疾病發生的概率,因此共同飲酒人之間對彼此負有合理的注意義務,比如提醒、勸告同飲者適量飲酒、對于已經醉酒的同飲者進行適當的照顧、護送和救助。如果共同飲酒人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可能需要對損害后果承擔一定的責任。當然,共同飲酒人的注意義務應當是合理適當的,為避免對正常的社會交往造成影響,相關注意義務應當以普通人的認知水平和行為能力為限,并以合理、適當為衡量標準,不宜對共同飲酒人設定超出合理限度的注意義務。
舉證難
飲酒,原本是基于情誼、帶有社交屬性的私域行為。但一旦演變為法律糾紛,便迅速陷入“舉證難、認定難、量責更難”的司法困境。
“有沒有勸酒?”“是否知曉對方酒量和身體狀況?”“怎么證明盡到注意義務?”類似的問題,成為庭審中的焦點。由于飲酒過程多半無影像或書面記錄,如何通過舉證來充分還原事實比較困難,當事雙方往往各執一詞。
從已有判例來看,舉證能力的強弱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責任劃分的走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綜合處副處長李春香曾統計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間,共同飲酒導致死亡的63起民事判決案例(排除交通事故、打架等因素),發現僅有39%的案件查明飲酒數量,而 80%以上的案件對于席間是否存在勸酒、斗酒或者提醒、勸阻飲酒等事實未能查明。
四川南充中級人民法院在今年4月底公布的一起案例,也揭示了舉證困境對判決結果的直接影響。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通過聚餐人員對當晚聚餐具體情況的陳述認定“未勸酒”。然而,死者家屬在上訴中指出,僅憑聚餐時白酒的數量、共飲人之一有過提醒行為的陳述,推斷認為無勸酒行為,缺乏證據支撐,與客觀事實不符。
責任比例如何劃分,也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大難題。從已公開的判例看,飲酒致人身損害的情形主要集中于三類:一是醉駕導致交通事故,二是醉酒后溺水、墜樓等意外事件,三是因過量飲酒誘發基礎疾病、酒精中毒或猝死。除飲酒者本人外,責任主體可能還包括共飲人、場所經營者及交通事故中的其他肇事方等。多數案例認定飲酒者為主要責任方,共飲人承擔次要責任。
代理過多起共飲者侵權案件的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坤了解到,法院在判定侵權責任前,會重點查明幾個事實,包括酒局中各方的角色,如誰是組織者,是否有勸酒“斗酒”等不當行為,其他共飲者有無對醉酒者盡到通知家屬、護送照顧等義務。這些事實不僅決定著侵權責任是否成立,也成為法院評估責任比例的重要依據。
圖與本案無關。圖源:視覺中國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各地典型案例的發布,裁判思路逐漸明晰。貴州高院在2022年發布的共同飲酒人的侵權賠償責任認定裁判要旨中指出,責任比例考慮原因力的大小。在因其他介入因素導致因果關系中斷時,不能強加過重的賠償責任給共同飲酒人,共同飲酒人已盡到合理的注意及照顧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同時,部分法院通過“過錯責任原則”來替代此前個別案件中適用的“公平責任原則”,強調區分共飲人內部角色,反對“一刀切”地責任泛化。具體而言,法院往往綜合考察共飲者是否為組織者、是否飲酒、是否提前離席、是否是初識者等因素,判斷共飲人內部責任比例。
更有法院將“親疏關系”納入責任考量:若共飲人與飲酒者關系密切,則被認為應更了解其酒量與健康狀況,在未盡提醒或施救義務的情況下,其責任比例亦隨之上升。
法院提醒,酒桌文化雖然從一定程度上承載了社交需要,但過量飲酒卻不僅有可能對身體造成損害,更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劇。每個飲酒者都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無論如何,生命至上!
來源: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上觀新聞、中國新聞周刊、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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