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總局電影局關于調整國產影片分賬比例的指導性意見》規定,對我國電影市場的實際情況,對國產分賬影片的分賬比例提出如下指導性意見:制片方原則上不低于43%、影院一般不超過50%。票房收入除了影院和制片方外,還需繳納稅金,一部影片的票房收入產生后,各方應如何分配?
第一,目前,我國設立票房電子售票系統,電影票房所有收入都會計入該系統,最終統計出電影的全部票房收入,收入數據匯總到“專資辦”,即國家電影事業專項資金辦公室。作為國家單位,專資辦的數據具有權威性和公信力,其公布的數據為各方所采信。
第二,票房收入應先繳納稅金。“稅”指的是增值稅,比例為3.3%,“金”指的是電影事業專項資金,比例為5%。扣除稅金后,票房收入91.7%為各方可以分配的分賬票房,即可分賬票房收入。
第三,影片由制片方投資制作,制片方對票房享有分配權;影院將影片向公眾放映,直接面對市場端,產生消費收入,是制造票房的重要力量,也有權分配票房。票房收入主要在影院和制片方之間分配。對于可分賬票房收入,由片方或片方委托的發行方與院線在發行放映協議中約定分配比例,目前通行的分賬比例是片方43%,影院57%。因多為數字發行,中影數字公司也會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費。
第四,宣發費和代理費。影片的發行需要宣傳,宣傳需要相應的費用支出,發行過程中也有必要的成本投入,前述費用為影片的宣發費。宣發費是影片產生票房的投入成本,如由發行方墊付,應自票房收入中扣除,此外,發行方為影片提供發行服務,應收取發行代理費。因此,票房收入應再扣除宣發費及發行代理費。
通常情形下,影片制片方能夠分配的票房收入在30%-40%之間,票房總收入達到制作成本的3倍才有可能收回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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