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時報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涉案金額高達234萬余元的銷售偽劣產品罪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林某某等4名被告人因參與假冒偽劣卷煙的運輸活動,分別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至6年4個月不等的刑罰,同時還需繳納3萬元至15萬元不等的罰金。
庭審現場。記者連蒙 攝
該案審判長馮琳介紹,該起案件重點聚焦在偽劣產品的運輸環節,此次刑事判決意義重大,它充分彰顯了司法機關打擊違法犯罪的堅定決心。司法機關致力于從生產、運輸到銷售的全鏈條打擊犯罪行為,全力守護廣大民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的正常經濟秩序。
案件詳情:
4人參與運輸假冒偽劣卷煙獲刑
4月23日上午9時,4名被告人在法警押送下走上審判席,合議庭正式開始審理。該案為今年以來海口市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案金額最大的香煙類銷售偽劣產品罪案件。
檢察院指控,2024年6月至7月,林某某受上線指使,負責假煙打碼包裝和運輸調度,安排周某某運輸假煙并協助對接。章某某指使黃某某租賃海口倉庫作為假煙“中轉站”,用于存放、打碼包裝假煙,讓陳某某駕車運輸。一條假煙運輸鏈形成閉環,并形成規模。7月18日、19日、31日,我省公安機關接連截獲涉案貨車,查獲7868條假冒偽劣卷煙,經鑒定價值達234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定,林某某、周某某明知是假冒偽劣卷煙仍運輸,章某某、黃某某明知而存儲、運輸,均應以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追究刑責。林某某、周某某、章某某和黃某某4名被告人,因參與假冒偽劣卷煙的運輸活動,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至6年4個月不等的刑罰。
法官說法:
犯罪未遂不是違法者免罪金牌
該案中,4名被告人均因犯罪未遂被追究了刑事責任。對此,馮琳介紹,在法律的嚴肅語境中,犯罪未遂絕不是違法者的免罪金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犯罪未遂雖存在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可能,但這絕不意味著違法犯罪分子就能逃脫法律的制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表明,對于偽劣煙草,就算還沒銷售出去,只要貨值達到法定標準的3倍以上,或者銷售金額與未銷售金額加起來超過15萬元,同樣構成犯罪。
馮琳表示,該案中,4名被告人涉案金額都達到了入罪標準。法院在量刑時,全面考慮了犯罪未遂情節、被告人認罪態度等因素,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充分彰顯了司法公正。瓊山法院通過該起案件的宣判,表明了打擊偽劣產品“產、運、銷”全鏈條犯罪的堅定司法態度。運輸是偽劣產品流通的關鍵環節,斬斷這一環節,就等于構建起一道嚴密的司法防護網,讓假冒偽劣產品無處可藏。此次案件采用公開宣判的方式,以直觀“看得見的方式”展現司法權威,清晰傳遞出“違法必究”的強烈信號。
律師解讀:
觸犯多個罪名會按照處罰更重的罪名來判
該案的判決,不只是對違法者的懲處,更是一場生動的法治教育課,公開宣判后的社會意義發人深省。
對此,泰和泰(海口)律師事務所律師付祚表示,該案涉及三個關鍵罪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罪。它們在行為方式上差異明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商家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明知是冒牌貨還售賣;非法經營罪包括未經許可經營專賣物品、違規買賣經營證件等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
付祚介紹,這幾個罪名在實際中可能相互交織。該案中,被告人一個舉動就觸犯多個罪名,這在法律上屬于想象競合,會按照處罰更重的罪名來判。其中三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在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還幫忙存儲、運輸、保管,就成了共犯。
“違法風險常在身邊潛伏。知識產權保護至關重要,它是創新的根基,保護知識產權就是推動社會進步。”付祚特別提醒,每個人既是市場的參與者,也是秩序的維護者,絕不能因貪圖小利就觸碰法律紅線。一些看似不起眼的“幫忙”行為,若涉及違法產品,就可能讓自己陷入刑事風險。大家務必時刻保持警惕,守住法律底線,別因一時糊涂追悔莫及。
作者:連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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