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青島李滄區法院公布了一單調解的行人相撞案,讓“道路上前后行走的安全距離”成為全民熱議詞。在路上正常行走,相隔多遠才是安全距離?在后方無過錯的情況下,前方突然轉身掉頭撞在一起,到底雙方都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
其實糾紛事情也很簡單,2024年10月,62歲的劉阿姨一邊接電話,一邊在人行道上走著。不知啥原因,無征兆的突然一個180度轉身,和后方正常走路的小伙王某撞了個正著。當時王某正好在低頭看手機,無閃躲動作。劉阿姨倒地后被診斷為脛骨骨折。之后劉阿姨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賠償醫藥費,療養費,誤工費等等18.8萬元。
最終李滄區法院的判決是:劉阿姨突然轉身沒盡到"注意義務",承擔70%主要責任;王某雖然正常行走,但沒和前方保持"安全距離",存在次要過錯,要承擔30%責任。判決后組織調解,后方的王某給了7萬。雖然訴訟結束了,但是這不應該成為未來類似事件的法院判決,因為其中的“安全距離”的描述,并沒有解決所有民眾的疑惑。
當時測過速,后方王某行走是正常步速,約每秒1.2m,劉阿姨轉身耗時0.8秒,基本上兩人在轉身后間距約在1.05米。后續兩人相向而行發生碰撞,那么就是說這1.05米的間隔都不應該算“安全距離”嗎?那么要隔多遠呢?如果說王某承擔責任在相向而行階段,那么過錯方也是劉阿姨,她轉身她不應該更躲避王某嗎?
法官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條,“(機動車)后車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進行引申到路人相撞的案例判罰中,最終劃分了主要和次要責任。但是機動車道路管理規則能否平移至行人相撞的糾紛呢?我們是否在用管理機動車的方式規范血肉之軀?
不過遍查法律條文,其實沒有一條明確規定行人之間的安全距離。機動車安全距離的規定主要基于車速、路況等因素,而行人之間的相撞則涉及更多復雜因素,如行人速度、注意力、路況等。因此,直接將機動車安全距離的規定適用于行人之間的相撞糾紛,可能并不合理。
另外,劉阿姨作為老年人,骨密度T值-2.1(接近骨質疏松),成為損害后果加重因素,其實更容易受傷,且更需要花費更多金錢用于治療。如果都是年輕人碰撞可能無損害,現在這種嚴重損壞,雖然王某承擔次要責任,但是劉阿姨作為過錯方,且年老骨質疏松,是不是要承擔自身身體的更多責任呢?
德先生也去查了國內的相關案例,發現真的還沒出現過路人一前一后,突然轉身發生的碰撞糾紛。國內僅有的案例,一般都是對向直接碰撞,或者側向碰撞,在一定程度上當事人都是能看到的,而且也能預見碰撞的發生。那么舉幾個案例看下判罰:
2025年審結的成都春熙路路人碰撞糾紛,(2025川01民初1227號),當時在一個網紅打卡點,張某舉著手機拍攝,向后退碰到他人,引發傷害,最終法院判決張某全責。2023年審結的上海靜安相撞糾紛(2023滬0106民初4582號),當時在商場走廊中,兩位行人對向相撞,導致一人手機屏碎,最終判決兩人各擔50%責任,法官指出,這屬于“雙向注意義務缺失”。
可能最像的一例糾紛就是2020年上海一個路口,男子老汪同一位阿婆在人行道路口,兩人側面相碰,也就是成90度相撞,最終阿婆倒底重傷。法院認為“雙方均疏于觀察,未盡必要的注意義務,進行避讓,導致相碰”,于是各自承擔50%責任,老汪付了13.7萬,案由卻是健康權糾紛案,并不是按照道路安全法的所謂交通事故的責任判定。
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法院在判決時往往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可能導致判決結果的不一致。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到底應當如何行使呢?針對行人相撞案件,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行人之間的安全距離標準,以及責任劃分的具體原則。例如,可以規定在特定路況下,行人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并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合理劃分責任。
如果不能從法律上界定清楚,那么未來節假日出行在旅游地,出門上班在地鐵上和公交上,以及在人口稠密的商圈,以及在酒吧商場等擁擠場所,可能會出現類似案例。法律是為了整個社會和諧而服務的,如果造成了新的不和諧,這真的是法律的初衷嗎?正如法哲學家富勒所言:“當法律試圖規范不可規范之事時,它本身就成了荒誕的源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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