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
店長將店鋪收款碼換成自己的收款碼,再用PS工具處理轉賬截圖企圖蒙混過關。經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萬元。
2021年,李某應聘到一家食品商店工作,因為工作出色,兩年后被提拔當了店長。2023年7月,因之前借的網貸、信用卡均到期未還,沒有積蓄的李某便打起了商店貨款的主意。李某以店內收款賬戶有限額為由,讓客戶把貨款轉入自己的賬戶。因為李某是店長,客戶沒有懷疑便將貨款打到李某的賬戶上。
因商店明確禁止店員用個人賬戶代收貨款,店員只能使用工作微信賬號對接客戶,所有貨款均需以店鋪收款賬戶和收款碼收取,每一筆收款截圖都要發送至店內工作群。為了不被發現,李某在私收貨款后,會對客戶的轉賬截圖進行處理,把時間P掉后再發送至工作群。截至2024年1月,李某利用該手段收取貨款35萬余元。
2024年1月12日中午,商店會計在使用店內員工的公用電腦時,偶然看見李某的微信對話框內有一張客戶發來的支付成功截圖,截圖顯示收款方是李某的個人微信。會計覺得不對勁,便向老板匯報。老板仔細盤查商店賬目明細后發現了李某私收貨款的行為,遂報警。
事情敗露后,李某主動退還8萬余元。同年4月,李某投案自首。在賠償27萬元后,李某取得老板的諒解。
承辦檢察官認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結合李某社會危害性較小、自首后全力退賠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該院提出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
日前,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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