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傳“曾犯強奸罪的教師被曝出獄后在柳州開設教培機構”。
5月15日,廣西柳州魚峰區教育局通報,
平臺核查,沒有發現注冊法人為“李某星”,注冊名為“A夢教育”的培訓機構;
該局聯合區司法局、公安局、街道社區實地入戶核實,未發現相關辦學場所;
當事人李某星聲稱只是口頭表示過想開設教培機構,并未實際開辦。
我認為,“口頭表示過想開設教培機構”也是不可取的。
國家相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明確禁止此類涉罪者從事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也就是說,李某星不但不能開辦教培機構,而且不能從事教培工作,
不能從事任何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為什么說“口頭表示”也不行呢?
因為這會引起社區的不安和社會的質疑。
李某星為什么還會“口頭表示過想開設教培機構”呢?
要么是李某星明知故“犯”,
要么是“誰執法誰普法”以及相關警示,沒有對李某星做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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