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案例:侵犯商業秘密罪緩刑期間適用行為禁令的考量因素
法院應當從六個方面綜合考量是否對犯罪分子宣告行為禁止令
閱讀提示:行為禁令可使適用對象在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某種行為,在商業秘密案件中,權利人除了希望通過司法機關最終確認侵權人構成侵權犯罪之外,更重要的目的是要求侵權人停止、盡快停止侵權行為。侵權人一天不停止使用生產銷售的情況下,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就處于持續被侵犯、損失持續擴大的狀態。因此,在商業秘密案件中,申請行為禁令就成為權利人重點關注的問題。本期,李營營律師團隊根據多年來辦理商業秘密案件的經驗,結合一則典型案例,與大家分享。
裁判要旨:
對犯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罪犯宣告緩刑,基于預防再犯罪的需要,可以根據犯罪情況適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涉案商業秘密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人民法院在決定是否宣告禁止令時,可以綜合秘點類型、數量、價值、影響程度、再次犯罪可能性、后果等因素考慮。
案情簡介:
1.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紀某某、劉某某、王某、隋某某入職被害單位,分別擔任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機械設計主管。任職期間,各被告人均簽訂了《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2019年3月至5月,四名被告人從被害單位離職。
2.2018年12月,被告人紀某某、劉某某、王某合謀,共同出資成立某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2019年4月,由某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控股成立某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生產、銷售與被害單位同類型的制袋機牟利。四名被告人從被害單位離職后,均進入某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工作。
3.被告人隋某某離職前,將被害單位的電子版機械圖紙復制、修改公司名稱后交由王某負責生產。王某使用上述圖紙生產制造了5臺與被害單位相似的L型制袋機,銷售了2臺,銷售金額265萬元。劉某某離職前,將其負責保管的存有被害
單位全部電子版機械圖紙的硬盤予以備份,并將備份的電子版機械圖紙帶至某
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使用至案發。
4.2019年6月和8月,四名被告人共謀將涉案兩項技術信息直接或者部分修改后,通過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方式對外公開。經鑒定,某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所申請的兩項實用新型專利分別與被害單位涉案兩個密點的技術信息相同或實質相同。2021年5月11日,四名被告人被抓獲到案。
5.2022年2月10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分別判決四被告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同時判決禁止四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制袋機生產、銷售機相關經營活動。
(該案于2024年3月6日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屬于參考案例)
案件爭議焦點:
本案中,在四被告緩刑考驗期期間,能否同時對四被告宣告行為禁止令?
法院裁判觀點: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綜合考量后決定對四被告適用行為禁令:
1.涉案秘點具有商業價值和實用性,權利人對此采取了保密措施,構成商業秘密
涉案“共軛凸輪控制的上頭卡裝置”“紙袋翻轉裝置”兩項技術信息,經鑒定均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被害單位主營制袋機生產和銷售,上述兩項技術信息系該公司生產、銷售的L型制袋機的關鍵技術,能為該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商業價值和實用性。四名被告人原系被害單位的員工,在任職期間均簽訂了《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明確約定對公司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故被害單位對上述兩項技術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據此,“共軛凸輪控制的上頭卡裝置”“紙袋翻轉裝置”兩項技術信息構成被害單位的商業秘密。
2.四被告人實施商業秘密犯罪違反競業禁止的職業要求,再次披露、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可能性較高、比較便利,緩刑期間一旦再次犯罪影響惡劣、給行業造成的后果較大。
被告人劉某某、隋某某違反保密約定和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被告人紀某某、王某明知前述行為,仍獲取、使用和披露該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共同合謀、各有分工、相互配合,所起的作用基本相當。綜合考慮四名被告人坦白、認罪認罰、賠償被損失并取得諒解、退出部分違法所得及其他情節,對其均適用緩刑并宣告禁止令。
綜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犯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罪犯宣告緩刑,基于預防再犯罪的需要,可以根據犯罪情況適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涉案商業秘密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案例來源:
《紀某等侵犯商業秘密案》
實戰指南:
一、本案為商業秘密刑事案件中一并判決適用行為禁止令提供了重要借鑒和參考意義
目前,在商業秘密刑事案件中,很少能看到對犯罪人適用行為禁止令的案例,主要原因是司法實踐缺乏經驗,法官們沒有判過,辯護律師也沒做過,甚至想不到還可以對犯罪人申請行為禁令。相反,在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中,行為禁令卻相對常見,原告可以在訴前保全階段、訴中保全階段向法院申請對被告的禁止令,禁止被告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或者禁止被告生產銷售侵權產品。本案極具借鑒意義,為后續律師在商業秘密刑事案件中提供了新的辦案思路,也可以讓刑事法官更放心地判決。
二、不管是被害單位的代理律師還是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都可以從這6個方面出發協助論證,達到于己有利的目的。
本案第二點借鑒意義是,為法院和辯護律師提供了6個維度的參考,這樣可以更準確地識別自己辦理的案件是否適合做行為禁令。作為被害單位的代理律師,如果想爭取法院判決被告人犯罪時一并判決禁止被告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書也應當圍繞這6個方面出發;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如果要提交一份不應適用行為禁止令的法律意見,也應當從這6個方面出發:具體而言,就是(1)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類型、數量;(2)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價值,對被害單位未來生產經營的影響程度;(3)實施商業秘密犯罪是否違反競業禁止、資格準入等職業要求;(4)再次披露、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可能性和便利性;(5)是否存在與所實施商業秘密犯罪密切相關的上下游產業鏈;(6)再犯可能給被害單位、所在行業或公共利益導致的后果。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企業合規師,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擁有證券從業資格,專注于與技術相關的爭議解決和保護、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李營營律師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民刑案件、與技術相關的合同糾紛)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多起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獲得判決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客戶作為原告成功爭取法院3倍懲罰性賠償,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戶成功爭取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被害企業成功啟動刑事立案、刑事追訴、成功爭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處罰結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單位處理的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同時,李營營律師在商業秘密體系建設領域,也具有豐富的項目經驗。協助多家企業客戶完成企業商業秘密保密體系運行情況的法律盡職調查,成功為多家企業客戶建設完善的商業秘密保密體系。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技術、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李營營律師團隊一直致力技術保護和與技術有關的爭議解決,多年來深入研究技術委托開發合同、技術合作開發合同、技術轉化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技術進口合同等與技術合同相關的爭議解決,在該特定領域內發布了數百篇專業文章,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有扎實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該領域內常見、多發的問題和爭議焦點,熟悉法院實務裁判規則,擅長擬定各類技術合同,能夠迅速精準識別合作的風險和合同漏洞,可以協助開發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風險,提供風險應對方案、及時解決風險,推動技術項目安全高效運行。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實戰指南、不正當競爭實戰的相關書籍、知識產權犯罪的相關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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