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通緝的條件及程序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通緝的條件及程序】規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布。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通緝令發布的規定。
通緝是偵查中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緊急措施,是重要偵查措施之一,法律規定只有公安機關才有權發布通緝令,一是因為通緝是執行逮捕的繼續,只有公安機關才有執行逮捕權;二是基于公安機關的性質、組織能力和裝備等各方面的因素考慮,由公安機關行使通緝權,有利于將犯罪嫌疑人及時抓獲歸案。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是關于通緝權和通緝的對象、條件的規定。
根據本款的規定,公安機關具有通緝權,通緝以發布通緝令的方式進行。通緝的對象必須是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這里既包括符合本法規定的逮捕條件,應當依法逮捕,而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經依法執行逮捕,羈押期間又逃跑的犯罪嫌疑人。通緝的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1)被通緝的人必須是犯罪嫌疑人;(2)該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3)該犯罪嫌疑人確實因逃避法律責任而下落不明。對具備上述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追捕。通緝令是指公安機關依法發布的緝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書面命令。通緝令一般應當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衣著、語音、體貌等特征和所犯罪名等,并且附照片,加蓋發布機關的公章。緝捕歸案后,發布通緝令的機關應當通知撤銷通緝令。本款規定只有公安機關才有權發布通緝令。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自偵案件中,需要通緝犯罪嫌疑人的,應通過公安機關進行。通緝令發布后又發現新情況的,可以補發通報。對不知真實姓名和住址,只知其外貌特征、作案手段、攜帶贓款贓物等情況的,可以采用通報方式查緝。
第二款是關于各級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的范圍的規定。
根據本款的規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決定權的上級公安機關發布。各級公安機關接到通緝令后,應當及時部署、組織力量,積極進行查緝工作,其他一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獲被通緝人,發現被通緝的人或其他線索,應當及時將情況報告給公安機關,或者直接將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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