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小許
我司是生產型出口企業,適用免抵退辦法,最近我發現有一筆已經申報完出口退稅的業務是無法收匯的,應該如何處理呢?
我們需要分兩種情況來考慮:
第一種,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但是符合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中的情況,適用退(免)稅政策,企業留存好《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可以正常辦理出口退(免)稅。
第二種,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的,不能適用退(免)稅政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財務小許
出口貨物收匯的規定期限指的是什么區間?視同收匯有哪些規定,需要什么舉證材料呢?
稅小夏為您解答
出口貨物應在次年4月份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收匯。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的,應當在合同約定收匯日期前完成收匯。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請看:
財務小許
我明白了,這筆業務屬于第二種不符合視同收匯的情況,那么請問之前的申報數據如何處理?
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的出口貨物,已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應在發生相關情形的次月,用負數申報沖減原退(免)稅申報數據。當期退免稅額不足沖減的,應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
下面為大家介紹下具體的系統操作
沖減流程
步驟1:登錄電子稅務局后,點擊【我要辦稅】-【出口退稅管理】,選擇【免抵退稅申報】功能
步驟2:點擊【填寫明細】
步驟3:選擇《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點擊“貨物沖減”
步驟4:勾選需要沖減的明細數據,再點擊右下角的“沖減出口”
這樣就自動生成了一條沖減明細數據了
溫馨提醒
此外,納稅人已按規定處理的出口貨物,后續若再收齊收匯材料、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可以再次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文章來源:https://www.goluckyvip.com/news/581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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